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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012年10月15日 09:09 来源:映象网 作者:王涛

  问: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退役后可以入学或复学吗?有没有退役士兵复学的优惠政策?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此外,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问:对于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有那些扶助政策?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集中供的退役士兵,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保障住房,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退役士兵所有。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问:退役士兵去地方报到时,应携带哪些材料?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也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问: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此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对安排的工作不满意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但必须在退役时选择。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因此不能要求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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