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农村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经县民政局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如果是城市的:
一、 申报低保的条件
1、 全区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40元和实际生活水平人均低于140元(有10户以上邻居证明)的居民。
2、 本辖区内暂住达6个月以上的居民(含户口不在本辖区居住的非农业人口)。
二、 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入户调查、走访取证,核实其家庭收入是否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申请人应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家庭成员情况、收入状况证明及相关的资料等。
3、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按拟享受的类别、补助金额在本社区内进行7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对各社区上报的拟享受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入户率不得低于50%,对社区初审上报对象再次进行评审评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第二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局审批。
5、区低保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对象进行抽查,入户率不得低于30%,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次返回社区进行张三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最后审批、发证,在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