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省及跨省辖市救助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跨省辖市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负责省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省辖市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当好群众的服务员。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大力推行“阳光政务”,提升工作透明度。坚决杜绝工作中的推诿扯皮、自由散漫、吃拿卡要等不良风气,维护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继续抓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进一步加强对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年内全省6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加强救灾资金的落实、管理和使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年内完成“十二五”期间五分之二的养老床位建设任务,力争新增养护院和日间照料中心床位2万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00个。
(四)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年内争取建成350个城镇社区服务设施、2000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深化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五)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继续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为重点,不断健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福利保障水平。
(六)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努力改进登记管理服务,积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转移职能。
(七)全面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保证其第一次就业,不断改善优抚对象待遇,做好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全面推行火化,稳步提高火化率;尽快实现全省婚姻登记信息联网;扎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九)进一步改进信访接待制度,提升工作水平。对符合政策的诉求,按程序限时解决;对不符合政策的诉求,我们也将认真、耐心予以解释,做到有问必答,热情、周到。
监督电话:0371-6590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