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4日 08:56
来源:东方今报
没有干坏事儿,冯女士也“被临时工”了!只因为她受了工伤,单位想和她撇清关系,不过细心的冯女士收集了很多证据,最终成功为自己洗掉了“临时工”的身份。7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女士所在单位的诉求。□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实习生 张毅 通讯员 王欣 若愚
起因:意外受伤 要求工伤认定却被告上法庭
冯女士今年50岁,事发前在巩义市一家私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8月28日下午6时左右,冯女士在工作过程中突发意外,右手被对辊机轧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右手严重绞轧伤;开放性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手第2~5掌骨开放性骨折、脱位并伴有皮肤撕脱伤及肌肉毁损。
这次受伤令冯女士的右手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以后的生计,2012年9月20日,冯女士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当年11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冯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冯女士原以为自己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可没想到,没多久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冯女士所在的公司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冯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发展:证据充分 她为自己洗掉“临时工”身份
“事发当日,冯女士是在顶替本单位一名叫王兰(化名)的职工上班,这是王兰的个人行为,公司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冯女士的工资也由王兰发放。”公司负责人说,冯女士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和冯女士之间没劳动合同,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事实真是如此吗?冯女士说,她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几年了,根本不是替人顶班,只可惜她自己条件一般,公司虽然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不敢有什么异议。“现在出了事,公司却说我是个‘临时工’,想一推了之,我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为此,冯女士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的考勤表、工资表、几名同事的证言等,还有一份公司化验员2011年8月28日制作的生产日报表,这些都清楚记录了冯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和情况。2012年3月,冯女士还向巩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去年5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这一系列的证据让冯女士挺直了腰杆,而郑州市人社局也是据此为她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提醒:工作证、门卡都可证明和单位的劳动关系
面对冯女士出示的证据,公司负责人显然有些意外。
法院经过调查,不仅认可了冯女士提供的证据,还发现王兰的真实身份其实是公司负责人王某的妹妹,因此她的证言不足采信,公司至此已无法再提出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7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审该案的高青法官说:“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照2005年原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者如能提供类似工作证、门卡、工作服、用人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是可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民一庭法官张瑞花表示,如果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认定劳动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应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此时,上述证据便有可能成为对自己最有效的证明。而一旦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在诉讼中除非对方能明确提出相反证据,否则法院将依据仲裁结果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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