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意外受伤也算工伤 法官:存劳动关系是标准

2013-07-03 19:4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王新 陈若禺)一次意外使冯女士右手严重受伤,她申请了工伤认定却被企业告上法庭,理由是她并非正式员工。

  而冯女士保留了在该企业工作的证据,证明了自己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7月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涉事公司要求撤销冯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冯女士的权利。

  意外受伤 要求工伤认定却被告上法庭

  今年50岁冯女士,事发前在巩义市的一家私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工作。

  2011年8月的一个下午,冯女士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意外,右手被对辊机轧伤。

  这次受伤令冯女士的右手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此她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郑州市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郑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冯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冯女士原以为自己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没想到不久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对于郑州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冯女士所在的公司并不认可,其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冯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证据充分 她为自己洗掉“临时工”的身份

  起诉书中,公司声称冯女士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我们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知道这回事,承担工伤责任,我们认为很不合适。”公司的负责人说得头头是道。

  然而事实真是如此吗?冯女士说,自己虽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现在出了事,公司却说自己是个“临时工”想一推了之,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为此冯女士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自己的考勤表、工资表,几名同事的证言等,还有一份公司化验员在事发当天制作的生产日报表,这些都清楚记录了冯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和情况。

  7月3日,中原区法院以此做出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公司要求撤销冯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主审该案法官高青告诉记者,冯女士之所以会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关键的是她注意收集证据,证明了自己与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现实中很多企业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可能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按照2005年原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劳动者如能提供类似工作证、门卡、工作服、用人登记表等其他证据,是可以证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高青说。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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