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6日 09:14
来源:东方今报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
这对数千万“临时工”来说,可谓呼吁多年、盼望已久。多年以来,他们显然“太委屈”:干着最脏最累的活,拿着最差最少的工资;与正式工的铁饭碗、高工资、高福利相比,他们拿的是泥饭碗、低工资、低福利甚至没福利,医保、社保等更无从谈起,但一出丑闻,就立马被推出来充当“替罪羊”:野蛮执法是他们干的,强拆民宅是他们干的,公车私用是他们干的……这并不是在证明他们多么神通广大,而是反证了他们的孱弱无助。
事实上,从市场经济推行劳动合同制伊始,《劳动法》等法律已提出同工同酬,“临时工”等概念也已被废止,但计划经济时代用工的“双轨制”依旧没有被完全打破,同工不同酬还有相当的市场。而新《劳动合同法》的突破在于,实现了同工同酬从法理层面到实践层面的质变性过渡,这对于数千万遭受待遇歧视的“临时工”来说,是值得期待的。
值得期待是一回事儿,但能不能落实则是另一回事儿,这也是不少“临时工”对这项制度存有疑问的原因。
显然,这考虑到了落实的难度。比如,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这明显是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但现在在不少企业,派遣早已成为主要用工方式,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3%,远高于其他国家的5%。有的企业派遣工占到了企业用工的70%以上,好多企业常年使用派遣工。如此的数量和比例,短期内调整必定支付巨额的成本,企业显然难以执行。此外,同工同酬中的“工”和“酬”内涵还相对模糊,都有可操作的弹性空间。
虽然有诸多的落实难度,但也应该认识到,同工同酬已被法律确认,公然违抗显然难成气候。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采取更多的措施,让落实起来更容易,并堵住容易钻的漏洞。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和细化“工”和“酬”的标准,让企业执行和权利维护都有严格标准可依;也包括加强劳动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的用工及社会保障体系;更应该改革事业单位“二元制”用人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更合理的现代人事制度,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在收入分配改革的大背景下,“临时工”同工同酬只是一个小的切口,好的法律需要好的落实,我们希望在“同工同酬”的背景下,能够体面地告别“临时工”。
东方今报评论员 李长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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