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当前对校园欺凌认识与治理层面的模糊,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端正认识的基础上,通过三级预防机制的建设和适当的法律武器加强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
频频见诸媒体报道校园欺凌事件,这已然成为民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但是,在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办法上,社会共识远未达成,以致一线工作者缺乏处理问题的理论与政策依据。针对当前对校园欺凌认识与治理层面的模糊,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端正认识的基础上,通过三级预防机制的建设和适当的法律武器加强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
首先,要正确认识校园欺凌问题的严重性。最近几年,一些恶性校园欺凌事件以视频录像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情绪,有的家长甚至将学生之间正常的嬉戏玩乐误当作欺凌。这种恐慌可能造成一些家长采取更多的保护性措施限制孩子正常的自由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也有人认为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只是极端的个别事件,无需大惊小怪。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不利于实践层面对问题的解决。
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严重性,既不能轻视,也不能高估。国内已有的调查发现,我国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发生率大抵相当。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校园欺凌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多次反复的欺负、凌辱。这样的欺凌,无论是以身体侵害、精神凌辱、社交孤立、还是网络凌霸的形式出现,最终都会给受欺凌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在评估校园欺凌问题的危害性时,我们既要看到极端恶性欺凌事件并非普遍问题,也要充分意识到其他更多的“非极端”的校园欺凌的存在以及这些欺凌泛欺凌带给孩子们的精神上的慢性伤害。夸大或低估校园欺凌问题发生的概率与后果,都不利于治理对策的设定。
其次,要建构校园欺凌问题的三级预防机制。校园欺凌问题应对办法的选择,要回归到校园欺凌问题发生的原因。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与青少年对社交规范的不熟悉有关,与他们得不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足够监护、指导、教育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构建应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三级预防机制,通过专业的教育、辅导等社会服务积极防范、干预欺凌问题的发生。所谓的三级预防,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级的预防,对象是所有的青少年学生,主要是要通过法律知识教育、安全自护教育、社会交往规范教育等,协助学生掌握与人相处的规范、习得自我保护的知识与技能,提升远离欺凌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级的预防,对象是高风险学生。这些学生出现了可能欺凌他人或被他人欺凌的典型性特征,若不予积极干预,就很可能欺凌他人或被他人欺凌。这一级的预防工作,要特别加强对学生面临的风险的管控,给予其必要的支持与辅导,和学生的家长等一起做好欺凌防范工作。
第三级的预防,对象是已经遭遇欺凌问题的学生。主要的做法是通过紧急安置、心理辅导、社会支持、矛盾调解等措施,减轻、消除欺凌问题对涉事学生的负面影响。
三级预防机制的建设,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教育部门、司法部门要加强校园欺凌三级预防工作指引,为教师、警察等青少年工作者提供规范化的工作指导,确保其工作的专业性与有效性。
最后,要依法追究滥用儿童司法保护的欺凌者的法律责任。基于保护“未成年”儿童的共同价值追求,国际社会普遍规定特定年龄的孩子可免于刑罚。在我国,这个刑事责任年龄设定为14周岁。当然,刑罚既是一种刑事惩戒,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它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大多数儿童的权利的伤害。换言之,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加大对未成年欺凌者的司法惩戒与法律震慑,并非不可以进行讨论,但相关的讨论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证据基础之上。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表明,对儿童的司法保护遭遇到越轨儿童的普遍滥用,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就有其合理性。迄今为止,无论是强烈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还是坚持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都没有提出这方面的充分证据。当前,有必要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切实反思少年司法保护被滥用的问题,并在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滥用儿童司法保护的欺凌者的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问题治理,涉及到价值与情感,关系到儿童保护与越轨干预。这就需要研究者、立法者、政策制定者进行严肃的科学追问与理性思索,站在欺凌者与被欺凌者的角度看待他们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行为。校园欺凌不仅是法律议题,也是社会服务议题。我们需要以法治的思维和社会服务的视角审视它的形成和对它的治理。(作者: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程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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