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顺应时代变化,把握时代主题,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明确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要求。顺应时代变化,把握时代主题,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劳动关系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表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同样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
近些年,“互联网+”下的用工以及其他灵活用工的出现产生了对劳动法保护以及合作协商的制度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者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公平要求不断增强,劳动关系逐步转型,人们对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权益诉求层面,从单一的获得报酬权向安全权、健康权、尊严权、参与权、获得人文关怀和体面劳动的要求转变,从个体权利向集体权利的延伸,从基本权利诉求向利益诉求的扩展。
同时,劳动关系领域也同样表现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究其不平衡,主要表现在: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平衡,如对不同劳动者群体权益保护的不平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程度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劳动关系治理能力的不平衡,工会和工商联等组织发展的不平衡;再如,劳动者就业中的公平性有待增强,就业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收入差距过大,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究其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在制度供给层面,表现出劳动法规范层次的相对单一性,目前主要规制标准劳动关系,而对于灵活用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制尚缺乏相应的制度供给;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更多强调冲突性而忽视了合作性,更多关注劳动争议或劳资冲突的事后处理;在劳动关系的维持中,更多注重劳动管理,而忽视了劳动者作为主体的协商参与。
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要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满足人民对和谐劳动关系不断增长的新需要。
2.完善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提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原则之一,即: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民主协商是实现经济增长的有效路径,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民主协商是实现生产领域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中很早就确立了民主管理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同时,还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主协商意味着是在遵守法律基本规范基础上的协商,自主约定满足劳动关系主体的需求和满足最大适应性原则;是在法定权益的基础上,劳动关系主体拥有一定自由度和协商空间的民主协商。民主协商作为一种有效的劳资矛盾自我协调机制与免疫功能系统,它既包括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也包括国家宏观层面的三方协商机制,还包括企业微观层面的协商机制;它既包括民主参与管理和利益分享的协商,也包括劳动合同缔结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协商。
利益分享是实现分配正义的有效路径,也是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其中实现利益分享是利益和谐的核心。利益分享意味着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共同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实现合作双赢。利益共享,从宏观层面来看,就是要实现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步化,实现劳动者对企业收益增长的分享,是人民分享改革的成果和收益的一种基本途径。
3.多措并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包括加强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强化政府对劳动关系宏观调控的力度、不断培育劳动关系主体独立地位、加大劳动监察等行政执法的力度、促进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等。
强调合作共赢,推动信任合作。劳动关系具有冲突对抗的一面,也具有合作共赢的一面,关键是如何消解冲突实现合作、化解对抗达到共赢。对于如何建立信任合作劳动关系,德国、英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劳动法律制度已提供有益借鉴。如何结合时代特征和国别特征构建我国的信任合作劳动关系,建立信任与合作机制,形成信任与合作权利体系,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强化职工参与,推进民主协商。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此为依据,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先后确立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需要考虑如何落实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利,发挥其应有作用;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进一步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劳动关系的矛盾;从三方机制、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具体环节入手,在国家、行业、企业等多个层面做好民主协商;进一步明确协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将劳动关系民主协商的必要手段法定化,通过法律机制推动民主协商制度的落实,并建立实现民主协商的法律救济制度。
推进制度创新,探索利益共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中,决定按照10%的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以充分体现基本养老保险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同时,还需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促进劳动者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劳动报酬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实现让更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劳动者分享改革红利的目标。
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作用,筑牢文化基石。德治与法治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两条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基于职业需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关系法治化中,确立忠诚、勤勉等义务性规范,将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通过法治得以保障;二是基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需求,将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社会责任分类,并逐步实现法治化。
(作者:杨云霞,系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陕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庄季乔,系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分享经济的劳动关系法律治理研究”〔16XFX01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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