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学应当弘扬实践精神,直面中国发展中出现的紧迫法治问题。当下,特别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回答。
从调研中得来 到实践中检验
点亮中国法学的实践精神
新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学研究?这是每个法学研究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要求法学研究提供相应的法学知识、理论和智慧。当前,总体上看,法学研究与实践需求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出现这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研究者习惯驻足书本,而对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和基本国情缺乏了解。中国法学应当弘扬实践精神,直面中国发展中出现的紧迫法治问题。当下,特别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回答。
第一个问题是法学研究要产出何种知识?不可否认,当前一些法学知识生产带有一定盲目性。这些知识从书本中来、到纸面上去,缺乏对中国社会实践的关怀,使学术与实践之间产生隔膜。这与一些法学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有关。正确提出问题是克服盲目性、走进实践的起点。缺乏问题意识的研究既不可能推动法学理论发展,也难以推动法治实践发展。法学领域的问题很多,当前尤其要着力研究我国法治实践中急需破解的难题。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再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我们党迈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稳健步伐,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不断成熟,这对法学产出实践需要的知识产品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大数据技术在当前行政、司法运行中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这就带来数据如何归集、保密、管理等法律问题。大数据运用上的法治实践如何推进?大数据法治理论如何建构?智慧政府、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法务等是什么样的运作机理,如何符合法治要求?现在看来,法学界回应慢了,很多难题还没有人去研究。
第二个问题是法学研究如何生产知识?这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走进法治实践,在动态的实践中观察、分析、研判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如今,我国法学研究方法也在发生变革,实践、实证、实验正成为法学界谈及方法论时的高频词。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一些人喜欢沿用传统方法,翻阅几十年前的旧书籍、研习国外案例、摘引论文图表,这些方法当然在研究中也很重要,但是仅仅做这些案头工作,并以此进行逻辑推演、提出空洞概念而没有相应实践经验的积累,就很可能产生出脱离实际的研究结果。
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提倡调研。通过调研,才能发现法治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故事,才能把握知识需求者的偏好,生产出实践所需要的知识产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些侃侃而谈的专家之所以说出来的话经常令人无法信服,与他们不了解实际、不愿意调研有关,更谈不上让他们与实际工作部门协同创新。有的人虽然组织起了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课题组,但课题进行中基本不调研,或者即便调研也是走形式,甚至许多调研情况来源于已有的书面材料。这样的调研缺乏实际意义,沦为人云亦云、纸上谈兵。面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法学探究中提倡实地调研的方法,研究诉讼法的就到司法机关去实地考察审判,研究依法行政的就去实地调研政府部门的工作,等等。
第三个问题是法学研究要追求什么样的效果?一开始就应把着眼点放在知识产品的实践效果上。如果法学研究生产的知识产品是实践所需要的,并且是用实践中抓取的第一手材料生产出来的,那么,这样的产品就能经得起实践检验。如果法学研究脱离实践,供求之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形成良性互动,那么,产出的成果就可能实践价值不高、应用效果不理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研究获得长足发展,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学术圈的范围也处于扩张态势。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知识产品一定具有实践价值或一定能产生实践效果。这就要求法学研究立足实践、回应实践,到实践中去检验成果。为活生生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可用的研究成果,理应成为法学研究重要的时代价值。
新时代应当是大有作为的时代,应当是法学大家辈出的时代。点亮实践精神、蹈厉实践品质,对法治实践产生实质推动作用,中国法学才能产出不辜负这个新时代的丰硕成果。
(作者 钱弘道 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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