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近期发生的奉化居民楼倒塌事件,让建筑质量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房屋毁损后,其原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究竟该如何延续?一般来说,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70年,而商品房设计使用年限却只有50年,中间多出的20年又该怎么办?特别是,当居民住房用地达到70年后,是否就真的不能再继续享有其住房用地的使用权?针对这些公众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我们采访了法律界和业内相关人士。
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产权年限 70年届满可自动续期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但问题是,到期后的土地该怎么办?
据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赵静律师介绍,“很多人误以为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会被收走,其实这是个误解。”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只要所购买的房产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但目前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赵静律师认为,“从1992年算起的话,现在离70年大限还有几十年,相关细则的出台还需要时间。”
房屋倒塌土地使用权依然存在
从理论上说,公众有充分理由对住房设计使用年限保持乐观。根据国家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子存在多久,地的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曾说。
但实际上,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曾公开表示,“中国住房使用寿命只能持续25至30年。”远低于欧美国家的水平。而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好是我国开始进入房地产大发展的时期。这就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房产可能成为令人提心吊胆的高危建筑。而浙江奉化发生的居民楼倒塌事件,实际就只有20年历史。
对于业主来说,最初购买住房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已经赋予业主70年的土地使用权,只要房屋存在,还可以在届满前自动续期。一旦房屋倒塌,与之相关的土地权属问题仍然存在,那么,业主又该如何继续享有这部分权利呢?
曾任南京市住建委房屋产权市场处副处长、现任南京房协秘书长的曾新骏认为,“从业主的角度来说,一旦房屋倒塌,但其土地使用权还在。理想的状态是,房屋寿命到了就推倒重建,对房屋产权进行重新登记,最大限度保障业主的利益。但实际操作中,谁规划、谁主张、如何申报、资金来源如何解决、项目审计等都没有明确的划分,南京目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