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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住宅维修金 还有多少资金被挪用

2013-11-01 08:33 来源:《证券日报》

[摘要] 北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仅为23.3%,太原的比例仅为7%-8%,《办法》却硬性规定由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主要责任显然在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该改变现状。《办法》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北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比例仅为23.3%,太原的比例仅为7%-8%,《办法》却硬性规定由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主要责任显然在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该改变现状。”近日,住在北京市昌平区王府温馨公寓的王先生已就住宅维修资金难以支取的问题,向市政府邮递了一份建议书。

  上个世纪80年代售出的商品房,各种设施现在都已经开始老化,电梯、管道等需要更换,楼顶、路面等也需要修缮。就在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小区因电梯老化,维修资金不能到位,该小区12号楼、13号楼的4部电梯被迫全部停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本是业主的钱,但业主却很难接触到这笔资金。并且,该笔资金由谁来掌控、谁来监管,业主也并不是十分清楚。

  一问:维修金类似保险

  却为何非“自愿投保”

  可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既爱又恨”的一笔资金。中原地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保险投入类似,有些小区可能几十年内都很少启用,甚至有些业主可能一辈子也不会享受到这笔资金带来的好处。”

  虽然管理现状与保险投入类似,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非“自愿投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位购房者绕不开的一项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面对强制收取、难以支取的困境,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主、律师、专家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均表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相对比较容易支取。

  “不能采取‘头疼治头,脚疼治脚’的思路解决类似社区公共维修的事情。”北京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毕文强指出,做好社区顶层设计,成立业主委员会不仅能实现维护公共设施,保障居民生活,还能获得公共利益。

  毕文强还建议设立共有产权证制度,保障社区公共空间所带来的收益。

  二问:

  业主的权利被谁拿走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业主认为维修资金由居委会掌管,有的业主认为由物业公司掌握,也有业主认为是开发商拿走了维修资金。对谁来监督资金的使用更是一头雾水。

  《办法》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可见,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配起到关键作用的,是各级政府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联的部门则是同级财政部门、银行。

  著名《物权法》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屋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如何维修、何时维修、按什么标准维修应属于业主自治范畴,法律上属私法领域。建议可以通过采取委托中介机构介入的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审计制度、业主查询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制度来监督。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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