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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案今日宣判 受审时未提及房产问题

2013-09-29 08:28 来源:中新网

[摘要] “房姐”龚爱爱被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将于今日在陕西靖边县法院公开宣判。龚爱爱还表示,户口本和身份证都是公安机关办理的,不是自己伪造买卖的,自己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新网9月29日电 “房姐”龚爱爱被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将于今日在陕西靖边县法院公开宣判。在此前的庭审中,检方建议对龚爱爱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此外,5名涉案民警案件也将于同日开庭宣判。

  龚爱爱因拥有北京、西安、神木等地多处价值不菲的房产,被网友冠以“房姐”之名,同时其所拥有的“多个户口”一事也引发舆论哗然,质疑不断。

  检方建议量刑两年半至三年

  2013年1月中旬,网上有贴文称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龚爱爱在京有20多套房产,总价值近10亿元;同时,她还有另一个名为龚仙霞的身份证。继“房叔”、“房婶” “房妹”等事件相继登场后,“房姐”再次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

  随着媒体调查深入,龚爱爱拥有四个户口被证实。北京警方1月31日通报称,发现龚爱爱在北京拥有41套住房,共9666.9平米,及奥迪轿车一辆。

  1月27日,神木警方对龚爱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进行立案。2月3日,龚爱爱在北京被专案组抓获。9月24日,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在24日的庭审中,检方指控,龚爱爱在明知自己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提供“龚仙霞”、“龚爱爱”等虚假的户籍信息,委托公安人员在山西省为其办理两个虚假户口,进而迁移至神木县神木镇和大柳塔镇,并使用两个户籍信息办理了两个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民事行为,其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伪造行为,但其对公安人员实施伪造行为,显然存在概括故意,构成伪造国家证件行为。

  检方认为,龚爱爱在明知其有合法户口的情况下,在北京买房过程中,获悉可以办理北京户口的情况下,出资30万元,委托他人为其和女儿非法买卖两个北京户口,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中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方认为,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仅妨害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被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龚爱爱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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