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光权,顾名思义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其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在民法上将其归属于“相邻权”。采光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 50180-93(2002年版)》,以上法律规定为采光维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采光权,顾名思义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其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在民法上将其归属于“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其它相邻权还包括相邻通风、排水、截水、通行等权利。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采光权纠纷的出现与众多因素相关,包括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张、土地资源有限与紧缺、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及法律意识的提高。
采光权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 50180-93(2002年版)》,以上法律规定为采光维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但在理论界关于采光权的维权仍存一些争议。主要可以归为以下两类:1、合法遮挡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如果需要,赔偿或补偿的标准及参考因素又有哪些?2、非法遮挡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参考哪些因素?
合法遮挡指的是受遮挡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 B50180-93(2002年版)》规定的最低日照标准。
针对上述争议,由于缺乏明确的、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判断的依据及标准也是各有不同。有的认为既为合法,则不需承担责任;有的则做出补偿的判决;赔偿及补偿的标准有考虑电费损失的,也有采纳“房屋价值贬值”说的,还包括身体健康及发展受损等。
正是由于理论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采光维权的种种困境,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麻烦。但面对困境和麻烦,我们不应回避,在法律规定未明确之前,仍可在现有法律理论及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点分析和思考。
在民法理论中,有损害就应当有救济,《民法通则》规定,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处理相邻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为“公平合理”,如使原来日照时间缩短,采光受到较为明显的影响,虽遮挡合法,但此种遮挡是否公平?是否合理?日照时间的明显大量减少是否是一种损失?这些都值得商榷。
在人们健康、环保意识增强的今天,原来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及满足需要的充分性也将受到质疑,日照时间的大幅度减少应当视为一种损失,而这种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而且也明显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健康及身心发展。
关于赔偿或补偿的标准问题,我认为应采纳“价值贬值说”,辅以“身心健康损害说”。日照的减少、采光的受损,给人们的身心发展及健康带来了影响或损害,但鉴于这种影响或损害的举证及经济损失计算的困难性,仍应以房产价值贬值为主要赔偿依据,进而确定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