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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归城建部门管理

2014-08-06 16:44 来源:大河报

[摘要] 夜间施工有噪声,批准方由环保部门换成城建部门。

  占用道路设停车场,没有许可证只有“临时证”;夜间施工有噪声,批准方由环保部门换成政府或城建部门;想设摊办人才交流会,不用再提前15天找人事部门批准……昨日,记者了解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政府令,对《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这次修改既是对第十轮行政审批改革的配套,也将让市民、企业减少办事程序。
  原规章:《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改变:占路设停车场只发“临时许可证”
  车库不够停了,瞅个路边广场划地停车吧?这样的好生意以后只能拿“临时执照”。根据修改项,相关部门对于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停车场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将成为老皇历,取而代之的条款是:“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
  广场设置停车场的,应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占道费,并取得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停车场许可证》。”
  作用:倒逼规划部门前置停车场设计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王海超表示,新改变反映了城市规划所倡导的方向,即公共停车场需与城市建筑或设施同步规划,临时停车场只应该是权宜之计,不应提倡这种后置型的配套建设。
  原规章:《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改变:夜间施工确需发声审批方由环保转向城建
  城市市区对施工噪音早已经喊“停”,但是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怎么办?对于这种夜间确需“发声”的“二般情况”,新款做了修改,此前,需要提前7日持有关证明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3日内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批准连续施工不得超过72小时。
  而新款修改后只需要一纸证明,并提前3日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告,证明的开办方为“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夜间噪声污染的管理方也做了分类确认职责,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按照法定职责由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作用:管理的可操作性更强
  “经常接到夜间施工噪音投诉,但是环保部门没有相应执法权。”郑州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工地我们无权破门而入、取证也十分困难。”
  “一般来说,城建委是施工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他们有直接管理权,直接接管夜间噪声管理也便于操作。”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琨表示。
  原规章:《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改变:办招聘会审批程序简化
  想举办人才交流会,提前15天书面向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冠以“郑州市”、“全市”等称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等条款均从政府规章内删去。
  作用:倒逼主管部门拿出更有效的管理方式
  “有些人才交流会没有申请审批,也许几个小时就卷款走人了,你也看不到。也可能一些临时举办的招聘会恰恰是求职者的及时雨,却有审批时间拦着。”黄琨表示,行政审批本身的管理效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主管部门对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方式更加有效,而不是靠审核这一道关口,而人才交流会存在的违法行为也会因为触犯相应法律而付出代价。
  原规章:《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改变:开矿审批程序简化(内容略)
  原规章:《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改变:开货站向县(市、区)申请即可审批权下放(内容略)
  原规章:《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改变:办驾校向县(市、区)申请即可审批权下放(内容略)

(责任编辑:王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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