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6日,省工商局对外发布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允许将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继3月1日起降低注册登记门槛后,我省再对服务业注册登记“松绑”。8月6日,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即日起,将对服务业实施放宽市场准入、经营范围核定、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等优惠政策。
市场准入:法无禁止即可为
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实有市场主体295.6万户,其中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市场主体达254.6万户,占86.1%,同比增长15.2%。但是,我省服务业仍然存在传统服务业占比高,现代服务业占比低;生活性服务业占比高,生产性服务业占比低;低端服务业占比高,高端服务业占比低等问题。如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市场主体占75.3%,占比最高,其次是居民服务和餐饮业,以上三类合计占第三产业市场主体总数的91%。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工商局在《意见》中指出,在市场准入上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服务业和经营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其进入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新兴业态、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产业领域。
企业名称:可用新兴行业表述
在前期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权的基础上,《意见》对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又作了进一步放宽。
根据现行名称管理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相应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但现实中,一些新兴产业或行业名称并未列入《分类》中,如“物流”、“物联网”、“云计算”、“健康服务”等,针对这些情况,《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将《分类》未标明的新兴行业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在现行规定中,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是不能连用的。但组织形式连用在现实经营中又确有需求,因此《意见》规定允许市场主体可根据经营需要,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连用,如可用“××院有限公司”、“××所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和“××网有限公司”等。为支持健康产业的发展,《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公司登记的,可以使用“××医院有限公司”或“××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
此外,《意见》还取消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限制,并对企业名称转让、变更和调整也做出了放宽规定。
经营场所:允许民宅改商用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进一步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管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注册“门槛”和创业成本。
为满足小微企业的创业需求,降低创业成本,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意见》提出,允许将居民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同时,为防止出现扰民现象,还规定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事先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企业集团: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意见》放宽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将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以上,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将集团子公司数从5个以上放宽到3个以上,将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从1亿元以上,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
《意见》特别对服务业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作了进一步放宽,规定母公司属服务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属文化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1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