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10日 08:36
来源:东方今报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判处一个人死刑,那人的生命不是和‘爬叉’、蝼蚁差不多?”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个“错案警示日”,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怀着沉重的心情,和省内外多名专家律师,一起剖析了李怀亮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一个“疑罪从无”,让有重大杀人嫌疑的李怀亮洗脱了曾经的罪名。有网友担心,目前真凶尚未归案,就连公安、检察机关也认为,不能排除李怀亮的作案嫌疑,“疑罪从无”是不是在放纵犯罪?是不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孙志平
【最新进展】 李怀亮案民事诉讼进入二审
今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怀亮案。
2001年8月2日夜,叶县邓李乡湾李村村民郭松章、杜玉花13岁的女儿在本村沙河堤上捉蝉蛹,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当晚也在沙河堤上捉蝉蛹的李怀亮被警方列为嫌疑人,之后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此后的12年间,李怀亮先后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缓,但三次判决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今年2月4日,平顶山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怀亮提起公诉。
4月25日,平顶山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认定李怀亮犯罪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当庭宣布李怀亮无罪。
5月8日,平顶山市检察院发布通告,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经请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对此案一审判决表示尊重。
5月9日上午,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介绍:“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现在民事部分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释疑】 “疑罪从无”不是放纵犯罪
刑诉法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疑惑不决、难以确证的情况。
李怀亮就是“疑罪从无”的受益者。在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看来,现在还有很多人不了解“疑罪从无”,让法官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之间很为难,因为有很多人在担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不是在放纵犯罪?是不是对受害人不负责任?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同时保护人权。”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李怀亮被宣告无罪后,公安、检察机关都表示将下大力气追查真凶,如果李怀亮不是真凶却依然被羁押,那真正的凶手岂不是一直逍遥法外?
张立勇认为,“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减少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赵作海案被曝光后,当年被认定为受害人的尸体身份很快被查明,而在此之前其家属已经寻找了十几年。
“我们不会让无辜的人受到惩罚,也不会放纵一个犯罪分子。”张立勇表示,如果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李怀亮的确是杀人凶手,法院依然会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赵秉志表示,李怀亮的无罪宣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不仅不是对犯罪的放纵,反而彰显了刑事惩治的严肃和规范;不但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依法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害人负责的态度。
【预防错案】 3年116人被依法宣告无罪
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介绍,赵作海案发生后,省高院将每年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采取重大案件交叉阅卷制度,建立发回改判案件通报制度、错案终身问责制度等相关制度来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并加大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力度。
“赵作海案至今,法院依法对100起案件的116名被告人宣告无罪。”田立文认为,李怀亮案与以往的冤案不同。
田立文介绍,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在所谓的“死者”重新出现的情况下,才宣告被告人无罪。李怀亮案既没有真凶落网,也没有“亡者归来”,而且公诉机关起诉有罪的态度十分明确,被害人亲属的情绪十分激烈,多次赴京、到省上访。在此情况下,平顶山市中院顶住重重压力,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依法宣告无罪,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我对李怀亮案件很赞赏,非常佩服。”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李怀亮案不是“冤假错案”,而是“疑案”,因为真凶尚未归案,是法院根据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依法作出的无罪推定。
3年纠正100起错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贾宇认为,这种勇于纠正冤假错案是国家法制的重大进步。
■ 相关链接“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发表文章时表示。
这句话引起了热议,有网友甚至将此联系到李怀亮,猜测李怀亮到底是被“错判”还是被“错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李怀亮案件之前多次判而未决,就是因为司法人员发现案件定罪证据有问题,而又不敢宣告无罪。
“只有司法人员始终坚守疑罪从无的理念,在定罪证据有疑而又无法查清案件的情况下,宁可放过一些坏人,不可判错一个好人,宁可错判的刑事法的理念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才能顶住各种因素的干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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