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1月初,《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说到保护施救者,不得不再提2006年那场案件虽小、影响巨大的“彭宇案”。在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案件最后以和解收尾,彭宇“补偿”徐老太1万元。案件经过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引发社会对老人摔倒在地该不该扶的大讨论。
其中,一家门户网站发动相关投票,有13万名网友参加,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对不会,怕惹麻烦”;有33.45%的网友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的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的公德”。而此后一系列同类事件,老人跌倒之后无人敢扶,包括“小悦悦事件”,都从侧面印证了“彭宇案”负面影响之巨。
“彭宇案”扑朔迷离,究竟彭宇是见义勇为者还是肇事者已无从得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假使法院秉持在双方证据不足的情形下优先保护施救者的原则,来个“疑罪从无”,放彭宇一马,也许会“委屈”徐老太一个人,但却对整个社会道德的影响却是正面的、深远的。也许,后来许许多多的“徐老太”就不至于陷于摔倒在地而无人敢扶的困境了。
谁都不愿意看到道德滑坡,殷鉴在前,又无可奈何。在此情形下,深圳出台“条例”,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着力保护好心的施救者,从法规上给好心人穿上“护身符”,保障更多的人在他人危急关头敢于挺身而出,从而提升整个社会见义勇为的水平,值得嘉扬。当然,法规也可能存在漏洞,譬如肇事者在证据不足时成为“见义勇为”者,但“放过”比“杀错”对公共福祉的伤害要小些。(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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