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扶贫帮困、改善民生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追求。在贫困人口的认定与扶持方面,古人在综合考察与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扶持。在扶贫思路上,古人在注重临时性救助的同时,也注重系统性扶持。
扶贫帮困、改善民生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追求。从先秦《周礼》的“荒政十二策”,到南宋的《救荒活民书》,再到清代的《荒政辑要》,中国古代在贫困救助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其进行梳理总结,可以作为今天的借鉴。
在贫困人口的认定与扶持方面,古人在综合考察与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扶持。古人对贫困的认定,一般是对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家庭劳动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此进行分类定级。如清代汪志伊在《荒政辑要》中将“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户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定为极贫,将“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定为次贫。对不同程度的贫困者给予不同的救济扶助,如明代林希元《荒政丛言》提出“极贫之民便赈米,次贫之民便赈钱,稍贫之民便转贷”。在当代,我国扶贫开发过去主要是瞄准区域,大多没有识别到户,尽管成效显著,但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其“粗放”弊端开始显现。今天我们实施的精准扶贫,就是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精准发力,实现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精准扶贫的前提在于对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致贫原因等因素进行深入了解与分析,进而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分类扶持,提高扶贫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古人对贫困人口进行综合考察、分类定级、分类扶持的做法,值得今天参考与借鉴。
在扶贫方式上,古人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也注重调动民间力量。宋代以前,救助贫困人口一般以政府为主,如汉律规定国家需向“贫不能自存者”提供救助。到了宋代,国家开始注重采用经济手段、调动民间力量参与扶贫救助,如采用招商赈济、以工代赈等方式。除此之外,宋代还鼓励民间互助,动员富户救助贫户,并设立“纳粟补官”制度,对参与扶贫的富户奖以荣誉称号。可见,古人在扶贫实践中已经认识到政府与民间力量配合的重要性。在当代,由政府主导扶贫具有必然性,因为这样能够运用国家的行政力量与财政实力,推动扶贫工作迅速开展。但同时也应注重鼓励和调动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优势,通过税费减免等鼓励措施促进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有效对接,激发贫困地区的发展潜能,推动这些地区由被动“输血”走向主动“造血”。
在扶贫思路上,古人在注重临时性救助的同时,也注重系统性扶持。仍以宋代为例。政府除了在自然灾害之后开展临时性救助,还从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实际出发,制定系统性扶持办法,从财政、民政乃至军政多个层面对贫困人口进行帮扶。如每逢冬春时节,政府一般会向贫民赐钱、赐衣及赈粜,助其过冬和春耕;对于无力抚养子女的贫民,政府向其发放生育补贴;对于缺乏劳动力的家庭,政府也会免除其部分劳役。虽然这些扶贫实践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做法,但其系统性扶贫理念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扶贫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考虑致贫之因、脱贫之法,而且需要考虑长久发展之策,在综合考察基础上制定全面的政策体系。不仅要扶上马,还要送一程,帮助贫困人口从贫困走向小康、从小康走向富裕。一方面,应以摆脱贫困为短期目标,通过开发式扶贫为贫困人口注入发展活力,促使其尽快脱贫;另一方面,应以区域发展为长远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贫困人口提供全面的教育、医疗乃至金融等服务,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作者孙竞 张文 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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