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红包”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推广方式,千万别因为抢红包忘了过年团聚的本意。对监管机构来说,如何适应“红包”带来的变化是要长期面对的考题。
“红包”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推广方式,广大手机用户千万别因为抢红包而忘了过年团聚的本意。对监管机构来说,如何适应“红包”带来的变化将是需要长期面对的一道考题。随着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与“红包”类似的产品还会不断出现,监管机构必须及时给予相应解决之道
猴年春节期间,人们“抢红包”的频次和金额再创新高。数据显示,农历除夕到农历正月初五,微信红包总收发次数达321亿次,相较于羊年春节6天收发32.7亿次,增长了近9倍。其中,除夕当日的收发量为80.8亿次,3年狂增505倍。春晚期间,支付宝“咻一咻”抢红包活动总参与3245亿次,是去年春晚互动总次数的29.5倍。
当下,抢红包正在从节日伴奏曲演变为过年主题歌。不过,抛开热闹看门道,笔者想给广大手机用户提个醒儿。对普通用户来说,抢红包广告推广喊得山响,其实都是互联网公司在造势。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不管是支付宝觊觎用户社交链,还是微信尝试新技术,或者线下厂商和服务业希望通过一个个红包与消费者建立联系,说白了,仍然都是商家的营销推广,广大手机用户千万别因为抢红包而忘了过年团聚的本意。
当然,硬币都有两面。上春晚也好,“刷一刷”也罢,对年轻人来说,倒是一个可以趁势给家里长辈手把手科普一下移动支付的好机会。毕竟,移动支付正在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切切实实的种种便利。移动支付的使用门槛不高,即使在偏僻地区,即便是上了年纪的群体,都完全可以学会并用好。
对参与发红包的商家来说,去年春节,商家借发红包之机发出大量优惠券,但其后因为说明不清、期限不明引来了不少“差评”。说到底,以积分、抵扣券形式发放的红包,商家应注意标明其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不能以为这只是过年的一个“乐子”,商家必须承担责任。此外,红包发放也不能“越界”。比如,不能用发放红包的方式搭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也就意味着,抽奖式红包的上限不能超过5000元。
另外,对监管机构来说,红包已成为一种将会长期存在的企业营销和社交互动方式。但是,从去年以来,与红包有关的若干问题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破题。具体包括,通过互联网发放的红包如何征税、起征点如何计算、沉淀在社交网络用户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利息怎样归属、利用拼手气红包进行的变相网络赌博如何打击和贿赂能否防范等等。
红包虽小,却折射出互联网技术与文化对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深层次改变。对从普通用户到管理部门的方方面面来说,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将是需要长期面对的一道考题。随着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与红包类似的产品还会不断出现。为此,监管机构必须积极适应技术与市场的变化,及时给予相应解决之道。(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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