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长期从事房屋中介事宜,经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也同样会遭遇侵权,且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买卖,是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每个人在一生中买卖房屋的次数非常有限,涉及金额又巨大,因此必须特别注意风险规避。提及二手房维权,多数人都会想到“黑心中介”等词汇。而提及买方或者卖方,人们也总会在印象中将其自动划归为“弱势群体”。然而事实上,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方也往往会遭遇侵权,而且,他们往往是有口难言。
虽然长期从事房屋中介事宜,经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熟悉,也同样会遭遇侵权,且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及这个现象,不少房屋中介经纪人或是店长表示,在他们的工作中,把中介公司当做免费信息源、绕过中介公司逃单、故意隐瞒房屋问题、信用问题而造成合约无法成交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是个人时间和精力有限,中介人员不得不放弃维权,忍气吞声。
遭遇侵权:跑单、强制交易、被骗
遭遇侵权是许多房屋中介经纪人工作中的“家常菜”,甚至还有店长戏言“谁不经历一两次侵权,那都不正常”。那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可能遭到的侵权,又有哪些类型呢?
房介经纪人曹先生说,他遭遇的最令人气愤的一次侵权发生在半年前。他领着要买房的刘女士去看一套航海西路某小区的房子。刘女士对房子很感兴趣,房东也乐意卖给刘女士,双方态度都很积极。当天,刘女士就交付了定金。但是几天过后,他、刘女士准备与房东联系,交接房子时,房东却一直不接电话。过几日,当曹先生带领另一组客户去房管局办理手续时,遇到了房东,此时的房东,正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服务人员的带领下办理过户手续。多番打探,他才明白,原来房东绕开了他们中介公司,委托另一家中介公司帮忙出售房子,而原因则是另一家中介公司不顾行业惯例,私自下调了中介费。
从业近两年的经纪人马先生也遭遇过侵权,但与曹先生相比,他的情况要好一些。当时,在他的介绍下,来郑打工多年的李先生终于找到一处合适的出租房。但是在交纳中介费时,李先生却不愿意交纳原本协定好的1200元中介费,仅仅给了他300元,且态度强硬地表示:“就这么多,你爱要不要。”马先生本想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协商,又觉得太耗费时间,只好作罢。
提及自己遭遇的侵权事件,经纪人邵女士则是有苦难言。今年6月,她遇到了买房的赵女士。在合同签订完,等待银行审批贷款手续时,她才得知因赵女士的信用存在问题,银行无法批复其贷款的申请。“在签合同前,我问赵女士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是其他关键性的问题,赵女士都一再保证没有任何问题。我确认这些,也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她买房,而她故意隐瞒不仅是浪费她自己的时间和我们的时间,也影响了她购买房子。”对于这样的做法,邵女士至今难以理解。
难以维权:管理多保护少
上述现象并非个例。鉴于现在中介公司遭遇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维权的呼声也越发响亮。国内一些地区的相关部门,已开始正视并积极解决这个问题。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2011年底,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就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不仅对消费者虚假委托、逾期支付经纪服务费等进行约定,而且针对个别消费者“逃单”行为,如个别买房人、租房人在经纪机构带领看房后私下成交,也写明将按约定追究责任。
在郑州,相关部门究竟有无专门处理这样纠纷的办公室或者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呢?许多从业多年的经纪人表示,还没有相关的行业协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郑州市房管局倒是有一个市场管理处,专门负责受理、处理二手房交易纠纷,但是经纪人也很少委托该部门处理问题。
在遭遇侵权时,有无法律法规可循?记者咨询了相关的行业律师,律师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房屋中介公司所从事的是一种“委托服务行为”,如果房屋中介机构能在这个行为产生之初,与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书,那么在以后遭遇侵权时维权相对容易些。
除此之外,律师还表示,除了向相关的市场监管方投诉外,房屋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前往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不过,房屋中介机构必须持有类似于合同或协议的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