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5日 08:41
来源:映象网-东方今报
高价卖出QQ号,然后又通过申诉方式要回,犯了什么罪?9月4日上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二批参考性案例。
“发布参考性案例,目的是想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对一些有争议的、新型、重大案件提供指导。”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据了解,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发布了四批16个指导性案例,我省于2012年9月发布了第一批7个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出售QQ号又申诉要回
关键词:盗窃罪 网络虚拟财产
案情:2010年7月10日,吕某以45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QQ号码79××1卖给张某,两天后又通过向QQ网站申诉将该QQ号码索回,致使张某无法使用QQ。
2011年3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吕某的行为应当按盗窃罪处罚,提出抗诉。2011年6月,郑州市中院二审认为,吕某以4500元出售QQ号,使该号码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后又秘密将QQ号索回,虽客观上侵犯了张某的通信自由,但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回已卖出的QQ号码,二审以盗窃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行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意义:出卖价值较大的QQ号码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络服务终端商申诉的方式索回QQ号码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二】
66岁老人故意杀人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限制减刑
案情:王某和村民乙某因打牌发生纠纷,对乙某怀恨在心。2009年3月24日凌晨,王某携带电棍、电瓶灯等工具来到乙某家,用铁棍打击乙某的头部,致其死亡。
许昌中院认为,王某作案时已66岁,且因民间矛盾引发,人身危害性和再度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王某虽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年龄条件,符合宽严相济政策中“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9月,许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刑,并限制减刑,省高院二审对该判决予以核准。
意义:对于未满75周岁的老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同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案例三】主、挂车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关键词:静止状态 交强险责任承担
案情:2011年3月12日,熊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撞上在路边停放的一辆主、挂车尾部,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主要责任,主、挂车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主、挂车虽处于静止状态,但主车与挂车之间有连接点的接触,如果没有主车牵引,挂车无法移动并停放在路边。此种状况下,主、挂车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分别在各自份额内承担责任。因主、挂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新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
意义: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事故是在主、挂车行进过程中发生还是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当事人请求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四】发回重审后赔偿数额增加
关键词:发回重审 赔偿金计算基准时间
案情:2007年7月1日,信阳市降强暴雨。当晚,刘某的丈夫宋某在外出值夜班时,掉入一涵洞的排水沟中被冲走,事发前排水沟上的预制板被水冲走未盖上。2010年5月,浉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信阳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1年11月,浉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两相关部门分别赔偿3.5万元;2012年7月,信阳市中院二审将判决数额变更为8.8万元。
意义:发回重审之后,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时间随之延后,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为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如果仍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金,不能准确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案例五】对申请公开信息不答复成被告
关键词:信息公开 公共服务企业
案情:2012年3月5日,王某向某市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保存的西湖春天30号楼安装的生活用水表首次检定信息,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2012年10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王某申请的信息作出答复。
意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企业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信息引发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答复或者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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