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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财产受保护 QQ号卖出私自追回涉盗窃

2013-09-05 07:05: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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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价值较大的QQ号码后,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络服务终端商申诉的方式索回QQ号码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该案将网络财产权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促进了互联网时代财产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建设。9月3日,省高院发布第二批7个参考性案例。省高院院长助理王韶华说,今后,全省法院再遇到类似的新型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有关社会热点或争议的案件时,将以这些参考性案例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参考依据,解决“同案不同判”,达到司法统一、规范。

  案例

  ①吕某某盗窃QQ号案

  案情简介:2010年7月10日,吕某某以杨宁宁的名义,以45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号79xx1卖给张某某。2010年7月12日,吕某某通过向QQ网站申诉的手段,将该QQ号码索回,致使张某某无法使用QQ。吕某某归案后已将赃款退还给人张某某。2011年6月20日,郑州中院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

  意义:该案例依法惩处侵犯网络财产犯罪,将网络财产权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促进了互联网时代财产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建设。

  ②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满66周岁)因与同村村民王乙某及其家人,为打牌等琐事发生过纠纷,而对王乙某怀恨在心,意欲伺机报复。2009年3月24日凌晨,王某某携铁棍、电瓶灯来到王乙某家在建的新房,用铁棍朝睡在大门楼内的王乙某头部击打数下后,即逃离现场,致王乙某当场死亡。2011年9月29日,许昌中院重新审理后判处王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意义:旨在为老年人犯罪以及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问题提供参考,该案例确认,对老人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同时做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③肖某某受贿、内幕交易案

  案情简介:肖某某在中国证监会、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对涌金集团控股的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湖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曾提供帮助。2006年,涌金集团实际控制人魏某为肖某某提供了其所控股的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瑞兴财产信托理财产品13.5万份。2008年2月,赵某通过谈某的银行账户于2008年3月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6157797.96元转入肖某某之妻账户。

  2006年至2007年,亿城公司董事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肖某某的支持,提出低价销售商品房一套。购买时市场价应为1626.43万元。

  2006年,肖某某获得中石化即将启动第二批下属上市公司的股改和重组工作信息。肖某某于同年9月21日至30日,指使其妹肖某某和邹某某利用控制的多个账户购入北京化二股票4306002股,交易成本35290545.12元,从中获利103901338.92元。

  2011年4月25日,法院以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合并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意义:该案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的案件以及行为人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提供参考。

  案例

  ④金某某劳动争议案(公司高管)

  案情简介:金某某于2009年9月11日到云顶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工作期间,履行招聘新员工的职责。2010年8月4日,金某某申请离职获准,云顶公司给金某某补发7月份工资12580元、8月份4天的工资1653元,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2400元。后金某某要求云顶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足部分125800元及社会保险费21134元。2010年11月26日,该委员会裁决云顶公司支付金某某9个月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13220元。云顶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6月28日法院判决:驳回被告金某某要求原告云顶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意义:该案旨在为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对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请求是否支持提供参考。

  ⑤杨某某等交通事故案(交强险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2011年3月12日20时10分,死者熊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39线由东向西行至新县吴陈河马鞍村时,撞至前方公路边被告缪某某停放的豫QA1039/豫Q1823主、挂车尾部,熊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2011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在交强险24万元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杨某某、熊乙某、胡某某、熊某某228688.42元。

  意义:该案旨在为主、挂车在静止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交强险赔偿责任提供参考。

  ⑥刘某某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7年7月1日,信阳市出现强暴雨天气过程,当晚,原告刘某某丈夫宋某某(殁者)外出值夜班,途经市区二道牌涵洞时,因涵洞内人行道上预制板被水冲开未盖上,宋某某掉进排水沟内被雨水冲走。7月3日15时,宋某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因本案各被告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5904.11元。被告羊山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8621.7元。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市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计88621.7元。

  意义:该案旨在为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赔偿金计算标准提供参考。

  ⑦王某某诉自来水公司信息公开案

  案情简介:2012年3月5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某市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其保存的西湖春天30号楼安装的生活用水表首次检定信息,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告于次日收到后未答复。

  2012年10月8日,法院判决某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意义:该案旨在为公民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与其生活相关的信息案件提供参考,该案例确认:人民群众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企业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信息引发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答复或者公开相关信息。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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