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立案登记制实施 "民告官"案或大增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咨询台。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开始实施,地方法院在意见实施前纷纷出台实施细则,对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加以细化规定。这意味着,立案门槛大幅降低,可能引来诉讼潮。为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四川、北京、辽宁等多个立案登记制试点法院发现,立案门槛降低的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审理难度。如何在防止案件久拖不立的同时,应对案件数量增长带来的影响?
【变化】
基层法院案件大增
日前,成都市郫县法院服务大厅,施政律师正在立案受理窗口办理一起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申请。
施政申请强制执行的是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以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法院首先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告知律师是否立案,但这次申请,立案法官核实案件申请材料无问题后,便向施政出具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全程只用了20分钟。
郫县法院从2014年年底开始试点立案登记制度。试点后,郫县法院不再对申请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只对立案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材料核实后便可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面材料。
和郫县法院同期开始试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层法院还包括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法院等。深圳市中院院长万国营透露,深圳市前海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率先进行立案登记制改革,除了当场登记外,他们还建立了起诉材料清单制度,当事人可根据材料清单依法提起诉讼。
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门槛,也使得法院立案数量大增。郫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彭仁锦向新京报记者介绍,郫县法院曾做过专门的统计,经过4个月的试点,郫县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000多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0%至15%。
同为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海安县法院也遇到了和郫县法院相似的情况。海安县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宏林称,从今年1月1日到1月26日,海安县法院共受理案件89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7%。
上海高院副院长顾伟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1月至3月,上海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收案数为96923件,同比增长16.69%。江苏高院立案庭庭长张婷婷也对媒体表示,今年一季度江苏省受理行政案件3308件,同比上升74.38%,预计接下来一段时间会继续出现较大增幅。
针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法院案件量增加的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宋英辉则认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中,上诉、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不纳入立案登记的范围,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案件量增长的压力主要在一审法院,其中基层法院会普遍增加。
【影响】
立案不用多次“跑腿”
虽然法院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是立案登记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民告官”案有望大增。
从2014年2月起,北京市三中院开始探索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起诉一律即时登记。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由接待法官即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注明时间,并由接待法官署名。北京市三中院介绍,起诉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起诉状、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起诉的初步证据,以及递交起诉状的时间等。
立案法官向起诉人出具的诉讼材料收据上,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必须注明接待法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以备起诉人对立案进展进行查询,让起诉人对法院的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立案窗口须向起诉人出具法院对起诉登记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立案审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和法院的立案审查流程,实现立案审查过程的全面公开。
为了让起诉人不用为立案材料多次“跑腿”,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如果起诉人起诉时缺材料必须一次性告知。在告知书中,法官应载明应补正材料的名称、要求补正的理由、注明该补正告知为一次性告知。
立案登记制对哪些案件的影响更大?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实施后,行政案件的数量很可能会大幅增加,尤其是以前一些基层法院不愿受理的征地拆迁案件。程雷坦言,“这类案件非常复杂,里面牵扯了各方面的利益,稍有不慎很可能就会出问题,所以法院不愿多接手。”
最高法院内部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于行政案件,最高法院内部已经明确,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最高法院将加大对全国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敏感案件,如何防止法院“久拖不立”?该人士表示,最高法院已经要求试点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期限也有明确的要求。
此外,无论法院决定是否立案,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也会记录在案,这就避免了以往正常应该立案的案件法院不立案,只是口头告知,上级法院无法监督的问题。最高法院内部人士表示,“有了具体的期限,有了书面记录,从制度可以防止“久拖不立”的情况。”
【应对】
立案阶段开始调解
立案登记制使得立案门槛降低,然而,也有学者担心,随着立案数量的增长,在现有“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能及时的审理新增案件,改革效果会大打折扣。那么,如何在保证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同时,有效化解新增案件对法院审理工作的影响?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各级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试点法院中,北京市三中院就采取了调解关口前移的做法。一般来说,在案件审判阶段,法官会先采取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程序。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北京市三中院把调解程序前移到立案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才进入审理程序。
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在起诉和受理阶段,调解是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如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对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减少诉讼纠纷案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同样通过诉前调解解决案件增多的问题。和平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诉前调解,新增案件中,有40%都能够在审前解决,避免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大量增加。
程雷认为,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应积极稳妥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员额制等一系列旨在提高审案效率和水平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环环相扣,只有在提升审案效率和水平的前提下,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新增案件才会有效地消化。
对此,最高法院相关人士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最高法院已经明确,为解决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增加的问题,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从目前司法改革的试点情况看,很可能今年各省市将开始包括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在内的改革试点,到那时立案登记制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会逐渐消解。”程雷说。(记者 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