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收监“三类罪犯”45人 规范监外执行
映象网讯(记者 阮海峰)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三类犯罪,不仅侵害国家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一直以来都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4年全省法院严格“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并发布了一批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表示,职务犯罪不仅侵害国家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侵害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削弱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信心,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必须从严减刑。
据悉,2014年,全省法院共对“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其中职务犯罪33件、金融犯罪4件、涉黑犯罪18件;裁定不予假释 12件,均为职务犯罪;决定收监执行45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40人、金融犯罪罪犯5人。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如若患病,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得监外执行。”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表示,全省法院将从严把握减刑条件控制减刑幅度,全面公开审理程序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规范监外执行。
此外,从今年起,省法院将建立定期评查报告制度,对全省法院办理的“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每半年集中评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评查结果报最高法院备案,努力用制度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
案例一: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依法可予减刑
被告人陈连生原为河南省某某县级市委常委、组织部长。2001年7月至2008年5月,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7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5万元、美元1万元。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并有自首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陈连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陈连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评析:本案中,罪犯陈连生不仅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判刑前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服刑期间又多次受到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减刑。
案例二:没有积极消除犯罪影响 依法不予减刑
被告人张明宪原为河南省某某县级市某某宾馆经理兼出纳。1998年至2005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215792元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张明宪还实施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没有退赃。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零六个月;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明宪被判刑前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仅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没有积极消除犯罪影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明宪法不予减刑。
案例评析:本案中,罪犯张明宪在案发后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亦没有全部履行罚金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退赔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