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9 06:38:00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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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首席记者 孟亮 见习记者 弯继伟 通讯员 李英 曹华平)昨日,记者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陕县地税局局长马某因贪污受贿近300万元,近日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马某自1994年以来先后任卢氏县地税局股长、三门峡市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义马市地税局局长、陕县地税局局长等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卢氏县地税局与灵宝人薛某共同组建“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公司”开发钼矿,双方约定,薛某出资并占60%股份,卢氏地税局占40%股份,马某时任卢氏地税局股长,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办理集体采矿证开始生产。1997年国家政策改变,要求政企分离时,被告人马某、邹某(原卢氏县地税局局长,另案处理)、侯某(原卢氏县地税局副局长,另案处理)虚构农民身份、虚报注册资金,私自与薛某到卢氏县工商局注册成立“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被告人马某将“卢氏县地灵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份以400万元的价格出卖。马某收到400万元后付给邹某50万元、侯某30万元、灵宝市地税局服务公司50万元,剩余款项27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缴马某赃款42.99万元。
另查明,马某在担任义马市及陕县地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现金20.4万元,购物券2.9万元,价值2371.6元手表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