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9 08:39:0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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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综合性反腐败立法问题,并将修改完善反腐败方面的有关单行法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当前,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专门制定反腐败法,以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将涉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等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专家解读
正方
立法条件已经相当成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我国目前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腐败形势,因此亟须吸取国外财产申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条件已经相当成熟。
竹立家认为,财产申报法应从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为主要立法焦点,进行研究制定。
“哪些人需要申报财产”,竹立家认为,申报对象合
理划分很重要,而世界各国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限定在选举后获得任命的官员、政务官,有的范围则更大。
针对申报范围,他认为,在申报事项、家庭状况,儿女、配偶经商状况等方面需要根据中国的“人情社会”适当考虑研究,从实际出发不能让申报走过场。
该向谁申报?竹立家表示,申报程序的制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世界各国的操作来看主要是
向权力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审查也需要由权力机关来审查,而不能由政府内部自行审查。
监督环节是竹立家认为最重要的环节,“申报和公示更重要的是后者,不公示相当于没有申报”。他表示,需要明确监督平台和公开平台,要明确公众舆论力量作为监督主要力量。此外,惩处问责环节也要将职责和惩治的程序制定完善。
反方
财产申报不需专门立法
“反腐败体系建成有什么标志?反腐败法的出台。可是目前反腐败法没有进入立法规划,而且没有尽快出台反腐败法的征兆。”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我国反腐败综合立法的推进过程,林喆提出建议,在反腐败法难产前夕,过渡性地出台两部规范性文件:《国家公职人员行为道德典》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条例》。
林喆表示,可以把这几年出台的七部党规汇编成册,提升到道德层面出一个道德典,再把这几年关于反腐败的司法解释汇编成册成为惩治条例。
但是,林喆并不赞同现在制定财产申报法,她认为,有关财产申报的相关举措可以利用现有的法规资源增加几个关键环节来达到完善预防腐败的效果。而对于财产申报法,林喆则认为需要一并纳入到反腐败法中制定,不需要专门制定。
“我们现在能管住干部的就是两个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林喆称,“但是这二十年来,几乎没有一个贪官是通过这两部条例发现出来的。不能发现问题的规定,是存在严重漏洞的,反而起到袒护贪官的作用,它们的存在只能年年证明干部是廉洁的。”
因此林喆提出,需要在现行相关条例规定下,增加审核、公示、考核、惩治等环节。
林喆提出,要对干部申报的财产进行审核,审核组由纪检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附近的银行和群众代表组成。
公示环节在现行的情况下要进行同级公示。“科级干部在科级干部内公示,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导班子内部公示,同级的收入和机会容易发现问题,同时同级之间存在竞争也容易举报问题。”
@记者观察
在艰难中推进曙光依稀可寻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已连续七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相关部门陆续回复他:“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全面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存在一定困难”“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韩德云“执着”的议题是全国百姓都在聚焦的热点话题,而官方的回复也反映了这些年关于财产申报立法举步维艰的历程。
从2009年初新疆阿勒泰宣布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到近日广东纪委宣布将选择两个县区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地方探索,已有4年之久。但大量的试点仍在谨慎探索中。
实际上,财产申报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议事日程已有18年。早在1994年,《财产申报法》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属于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由监察部负责具体研究起草工作。但由于“客观条件不成熟”而未提交审议。
今年韩德云得到中纪委的答复是:“已着手起草建议稿,加快起草进程,将及早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如今,备受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又有了新进展。官方和民间在惩治腐败问题上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推进财产公示似乎看到曙光。(记者孙乾 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