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4 06:42: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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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时,也有狗主人为狗狗系上了链子。
“不要以为你的狗没咬到人就没事,只要骚扰或惊吓到别人,就已经构成侵权了!”恶犬伤人后,犬主究竟该怎样担责呢?由于近日接连出现恶犬伤人事件,郑州高新区法院7月2日专门组织权威法官,对恶犬伤人犬主是否该负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讨。
探讨时,法官们认为:有狗肇事,有人负责,“犬祸”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恶犬伤人咋处罚,专家这样看:
狗伤人入刑、重罚是解决恶狗伤人的途径
“近日,恶狗咬死人事件频发,说明把恶狗伤人单独入刑,并加大惩罚力度已非常有必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方清霞教授说,2009年呼和浩特市曾发生恶犬咬死男童事件,狗主人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但该判罚太轻,所以恶狗咬死人事件频发。
方清霞说,应加大对狗咬伤人的狗主人民事责任,让其不敢放任自己的狗随意伤人。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说,恶狗咬死人性质极其恶劣,其赔偿标准应该不能低于“温州动车事故死亡人员每人91.5万元的赔偿标准”,甚至把狗主人罚得倾家荡产,以后才不会使悲剧重演。
处罚该咋用法律,法官这样说: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监庭庭长 薛灵:
恶犬伤人,30年前就有追究刑责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之所以对恶犬伤人案,仅以民事纠纷轻描淡写处理,主要是对此类案件刑事法律的认识存在缺陷。事实上,30多年前,我国就有对恶犬主人实行刑事追究的规定。比如: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多次修改后的刑法,对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受害人死亡严重后果的动物伤人事件中的饲养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多处规定,处罚最重时,可依《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该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侵权责任法》把《民法通则》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换成“侵权责任”,目的就是一改往日对该类案件从轻处罚的弊端。
随着广大群众认识到烈性犬对社会的危害,强烈要求对恶犬咬死他人的极端事件或致他人严重损伤的案件,不但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制,而且有必要对那些饲养行为明显违法,饲养人已经意识到社会危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坚决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
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李俊阳:
是人的失职,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恶犬伤人可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可以。随着社会发展,诸如恶犬伤人等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断出现,刑法修改时才增添了这些新内容。
之所以把恶犬伤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论,是因为养犬必须看护好,这也是群众的呼声。恶犬伤人看起来是不懂事的动物造成的,其实是人的失职,是犬的主人没尽到看护责任造成的,真正的责任在人。
对于这些养犬不尽责任,而使恶犬严重撕咬人的行为,如果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对人民生命的漠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很多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可以被装进去。因为司法实践中,有人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去就定了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恶犬把人咬死的事实要比此行为严重得多。
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 李文涛:
追究狗主人刑责
需立法部门拿意见
多年来,因狗伤人,狗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一种情况,即狗的主人故意叫狗去咬人,否则,几乎没有因狗伤人而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目前,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狗咬人后可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家犬管理条例》虽规定“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如何追究、以哪条追究、定何罪、以何罪名追究,刑法上并未规定。所以,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正是基于这种法律困境,恶犬伤人事件大多才依“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办理。而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对当事人最严厉的处罚。“狗犯罪”是否应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还需要立法部门拿出意见,作出权威规定。
郑州高新区法院党总支书记、
民庭庭长 苏占卿:
完善动物伤人立法
明确犬主应承担刑责
在国外,“不得伤人”和“宠物主人不得对所养宠物失控”是宠物饲养的最基本规则,宠物狗如果失控伤人,养狗者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对伤者的赔偿,警方和市政部门执法的费用等,情况严重者还需负刑责。
正因为狗肇事,人负责,一旦宠物狗走失,主人会尽快报案并积极配合寻找,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反观国内许多城市,尽管相关条例制定了不少,但责权含糊,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犬祸”。
这些血的案例,给无辜者带来了巨大灾难,也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为此,尽快完善饲养动物特别是饲养烈性动物的立法迫在眉睫。
建议立法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明确:
一是对私人饲养的动物要明确种类、范围。除按规定上户口、注射狂犬病疫苗外,外出时,其主人必须将其上套,以防受惊吓伤人。
二是对遗弃或跑丢的动物肇事伤人的,法律应规定对举报、检举或提供线索确认动物主人的人的奖励标准,以此促使饲养人增强责任心。
三是进一步明确动物造成他人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动物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是立法给公民猎杀烈性宠物的免责权。
相关链接
瞅瞅国外养狗都啥规矩?
有小动物保护志愿者提出,动物与人类的并存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的发展程度。在法律约束和严格执法方面,不妨借鉴一些国外经验。
美国:《妨碍公共利益法》禁止不间断的狗吠声,要求狗主人要遵循“三吠”原则处理邻里关系,在社区中养犬,如果叫超过三声,狗主人就会受到制裁。
加拿大:规定狗出门,必须拴上链条,带上粪便塑料袋。否则,将对狗主人处以80加元的罚款。
英国:如果狗主人制止小狗狂吠无效,邻居抱怨、投诉,狗主人将会收到一张提醒通知单。如果在规定期限之内,狗主人依然制止无效,他将面临起诉,罚金最高达5000英镑。
日本:养狗要申请办理饲养证,饲养证要挂在狗的项圈上,登记费用为3000日元。狗牌照一经申请,终身有效。法律规定各个地区政府必须配备狂犬病预防员,宠物狗必须每年进行登记和注射防疫针。
(记者 韩景玮 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