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8 07:37: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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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刘某和王某签订租房合同,租期8年。租房后王某加价2万余元将房屋转租,被刘某发现后,要求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及转租收益,共计近15万元。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在郑州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王某,年租赁费6万元,刘某只提供该房使用权,其他事由与其无关;并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全年房租两倍的违约金;合同期内王某有权转让转租本店,但要通知刘某。
同年5月26日,王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7000元。王从中牟利2.4万元(第一年获利2.9万元)。
获知此事后,刘某认为王某隐瞒事实,以房屋所有人名义非法出租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构成违约。于是他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王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其违约金12万元和违法转租收益2.9万元。
但王某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把所租房屋转租他人并未违约,自己也并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故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对此,刘某表示,他曾在2011年12月27日通过EMS向王某寄发解除租赁合同书。
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于2011年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照约定向原告缴纳租金,原告应当准许被告对该租赁房屋使用、收益。合同约定期内,王某有权转让转租该房屋,应当视为刘某赋予了王某转租的权利,故王某将该房屋在其租赁期限内,转租给他人合法有据。本案合同中,虽约定转租要通知刘某,但并未约定王不通知时,刘有权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记者 韩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