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律师发涵再警告造谣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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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关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L姓小鲜肉当爸爸”一文,影射鹿晗先生一事,鹿晗工作室发律师函否认并警告其造谣生事,称:“我们受鹿晗先生委托,已于今天上午在微博平台发出声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在其微信文章中发布的言论完全为捏造诽谤,要求‘关爱八卦成长协会’立即删除文章并公开道歉。在我们发出上述声明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不仅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通过其微博平台继续挑衅,映射明星隐婚生子一事,鉴于行为恶劣,发出警告函。”
鉴于上述侵权行为的手段及影响极其恶劣,鹿晗先生和我们特此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与我们联名发出本停止侵权警告函。全文如下:
警告函
鹿晗先生及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我们”)注意到:2015年7月9日,“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微信号:gossipmaker)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一条标题为“L姓小鲜肉当爸爸,R姓男主持回归CCAV”的微信文章,包含了“某韩国偶像天团回归的L姓小鲜肉要当爸爸”的不实内容,其中大量内容影射“L姓小鲜肉”为鹿晗先生。该篇文章现已经被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自媒体多次、大量地转载和散播。
我们受鹿晗先生委托,已于今天上午在微博平台发出声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在其微信文章中发布的言论完全为捏造事实、虚假诽谤,要求“关爱八卦成长协会”立即删除文章并公开道歉。在我们发出上述声明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不仅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通过其微博平台继续挑衅,映射明星隐婚生子一事。
鉴于上述侵权行为的手段及影响极其恶劣,鹿晗先生和我们特此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与我们联名发出本停止侵权警告函。
我们特此警告并声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发布捏造事实虚假诽谤的行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自媒体的转载和散播行为对鹿晗先生的名誉和公众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严重侵犯了鹿晗先生的名誉权与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2条等规定,上述侵权行为可能已不仅限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而涉嫌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虚假事实和诽谤信息的发布者和散布者根据其发布和散布的范围、转载量和点击量等情节将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们特此郑重要求“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及其负责人不迟于今天17:00前删除虚假诽谤信息,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通过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关爱八卦成长协会”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共媒体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并要求各新闻媒体、网站和自媒体不迟于今天17:00前删除、并停止向公众发布和散布任何虚假诽谤信息。否则,鹿晗先生和我们将启动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和启动刑事程序,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