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30 07:04: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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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伊川县村民孙先生拨打大河报热线18837996211,称自己从春节过后就在外打工,5月份回来发现自己和妻子已离婚了。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妻子确实关系不好,闹了很久离婚,但他认为法院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判其缺席,非常不合理。
[事件]被告称没有接到通知就“被离婚”了
在伊川县法院门口,记者见到了孙先生,他说他已和法院沟通了许多次,均没得到满意答复。据孙先生介绍,他与妻子万女士2011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个可爱的女儿,后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今年年初,夫妻二人又因琐事怄气,一气之下,孙先生到上海打工。今年5月份,孙先生回家割麦子,才发现伊川县法院已按孙先生缺席审判,判决孙先生和万女士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孙先生每月给生活费300元。“离婚我没意见,最起码应让我到庭,我肯定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
“这只是一个很小的、很普通的离婚案件,法院将传票送给其父亲,他的父亲也接收并签了字。”主管离婚案件的伊川县法院陈姓副院长说。
孙先生称,伊川县法院确实给他父亲递了传票,但父亲2013年元宵节表演踩高跷从5米高的高跷上摔下来,造成头部受伤,反应迟钝,并有医院的诊断书,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焦点]法院传票送达亲人,是否视为送达本人?
根据法律规定,目前,送达法院传票的方式有多种,其中一种为将传票送到同住的亲属手里,并由亲属签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认为法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孙先生的父亲符合同住的亲属,“另外法官并不知道他父亲的情况,他父亲年龄大,反应迟缓也有可能,应该是符合传达给同住的亲属”。
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秋喜则认为,“同住的亲属”定义孙先生和他父亲,不是很完整。“孙先生在上海打工,而且工作不定,经常换地方,不完全符合同住的亲属,法官应该再向孙先生的父亲核实一下,再做是否应该缺席审判的决定。”
昨日下午,孙先生电话告诉记者,伊川县法院已约他处理此事,并给予了满意的答案。
陈姓副院长告诉记者,目前孙先生的案子已在本月11日上诉到中院,“一旦到了中院,一切从头开始,孙先生与妻子并无财产纠纷,就是孩子的问题,双方可以坐下来好好说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诉记者,孙先生的离婚案有非常典型的意义。他说:“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数增加,夫妻因长期两地分居闹离婚的不在少数,存在原告找不到被告,无法离婚的情况,离婚双方不应该逃避问题,应该坐下来好好谈谈,实在不行,谈好条件离婚。”该法官说,离婚案虽是小案件,但却是关乎当事人生活的大事,作为法官应多下功夫,尽可能搞清事情原委,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记者 陈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