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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企业等单位将不得提名院士候选人

2014-06-12 06:43:00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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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正在召开的两院院士大会上,中国工程院率先审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稿。《章程》规定,今后,高校、企业等单位将不得提名院士候选人,仅工程院院士和工程院委托的包括中科协在内学术团体方可提名。此外,对于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等的不合格院士,将被“劝退”甚至直接从院士成员中除名。

  据了解,昨天审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在院士提名、票选、退出等机制上,也做出了与工程院章程类似的修改。

  提名

  章程修订

  企业高校取消提名资格

  据了解,原《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院士候选人除了本院院士可直接提名,各有关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学术团体,高等院校,企业等,也可按规定程序推荐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后,提名候选人。

  新修订的《章程》明确规定,院士候选人只可通过两种途径提名,一是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同时删去了原有的“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得不少于本学部三位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的条文。途径二是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推荐提名候选人。

  一名工程院院士介绍,有关学术团体指的应该是中科协,中科协在全国都有学会,且很多学会是由院士在负责,各地学会可以向中科协推荐、提名候选人。

  据了解,中科院院士增选也将只保留院士直接提名和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提名这两种提名途径。

  票选

  增加终选环节全体投票

  此外,对于院士的当选,新章程还增加了全体院士的“终选”环节,明确规定,候选人名单应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投票终选。终选采取等额选举,获得有效票半数以上赞成的候选人当选。据了解,新增的“终选”环节被认为可能加大当选新院士的难度,但这也将让院士更充分地行使院士民主权利,进一步加强对候选人质量的把关。

  多名院士对章程比较满意,所以投了赞成票,不过,章程只是框架性的东西,很多操作的具体细节仍需要进一步制定。据一名中科院院士介绍,昨天审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修订稿在提名、遴选、退出等方面变化也与《中国工程院章程》的变化类似。但截至昨天下午5点多,记者尚未得到章程通过的消息。

  退出

  院士品行不端将予劝退

  据了解,在原来的《章程》里已有院士退出机制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即自动放弃院士称号;院士行为触犯法律或丧失科学道德等,按规定程序撤销其院士称号;院士本人可辞去院士称号。

  此次修订,《章程》新增了“劝退”规定,明确“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退出院士队伍”。

  据了解,新增的“劝退”规定,主要是考虑个别院士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违法犯罪,不到撤销院士称号的程度,但已对院士群体和工程院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劝退和撤销院士称号的具体程序也将在深入研究之后,在相关规定中加以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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