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21:13:00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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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蒋宇飞 通讯员 陈若禺 穆童)由电梯引发的伤人事件屡屡发生,这不,又一个电梯惹祸了。
王老太买菜回家乘坐电梯时,就被高出地面15公分的电梯绊倒摔伤,造成两处十级伤残。在与电梯的维保公司和所有公司均协商无果之下,她将两公司一同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到底谁该为惹祸的电梯“埋单”呢?
惊魂一绊,造成十级伤残
今年61岁的王老太回忆起当天的遭遇,至今仍心有余悸。2012年10月27日上午11点半,王老太买菜回家准备乘电梯上楼,谁曾想刚一抬脚,就栽了一个大跟头——直接从电梯外摔倒了电梯内,倒在地上站不起来,路过的邻居忙把她送去医院。经医生诊断,王老太右手第3、4、5掌骨骨折。
好端端的怎么会摔倒呢?原来,事发时电梯竟没有落到位,比地面高出了约15公分的高度。
“肯定是电梯出现故障了。” 王老太认为是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其摔倒,她找到电梯的维保公司要求协商赔偿却遭到拒绝。
“我们已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检修,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事故发生我公司没有过错。”维保公司在预付了王老太5000元医药费后,便拒绝协商赔偿事宜。
同时,王老太还认为,电梯属于郑州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为此,王老太将维保公司和所有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付其各项损失54185.24元。
电梯惹祸,究竟谁该担责?
面对王老太的起诉,维保公司并不认可。
“我公司仅和研究院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电梯出现不正常状态时,研究院公司应及时停止运行,通知我公司前去修理。”公司负责人认为自己已尽到定期检修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应当由研究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研究院公司却表示自己也不应担责。“我们公司并不具备专业维护电梯的资质,我们和维保公司签订有合同,约定由其进行电梯维护,他们就应当对电梯维保承担管理义务。”
同时,两公司均认为王老太作为年逾六十岁的老人,使用电梯时未注意自身安全,进入电梯时未仔细查看,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电梯所有人依法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老太在正常使用电梯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身并无过错。
因王老太与维保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维保公司也尽到应尽的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维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电梯由研究院公司所有并管理,其有义务保证大楼电梯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但其没有及时发现电梯运行中的隐患,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因此,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9月10日,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研究院有限公司赔偿王老太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785.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