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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意见扩大流浪乞讨者救助的范围

2013-03-07 06:09:00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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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出台意见,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此次救助对象有所扩大。

  被救助者扩大为四类

  昨天,郑州市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将救助对象扩大为四类。而在此前的规定中,仅有第一类人群在救助范围内。

  四类人群分别是: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人员;

  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

  在郑州市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

  《意见》明确提出按辖区不同,由不同部门告知如何接受救助。如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的乞讨人员由派出所人员负责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由城市管理局负责告知。

  出现这几种情形将不提供救助

  《意见》提出,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站期间擅自离站的;

  受助人员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发现危重流浪病人,可直接拨打120求助

  《意见》明确: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

  卫生部门对街头的流浪乞讨急(危)重症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120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医院应无条件接收;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市卫生部门会同首治医院尽快协调转院。抢救、治疗费用由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卫生局统一申报,由郑州市财政局核拨。确定的四家定点医院有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伙食费每人每天30元,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50元。

  (记者 宋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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