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6 06:20: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新规出台,让车主有了用车保障。
历经8年博弈,4次征求意见,汽车“三包”政策终出台
●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修车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
核心提示
郑州消费者陈先生2010年3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当年4月,他在开车由新密回郑州的途中,因制动系统失控,他的车翻入坑内,车辆损坏,人也受了伤,陈先生要求厂家换车,但厂家一口回绝。这样的情况,今后将成为历史。昨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开始,历时8年多,经历4次征求意见,三包规定终于变成了白纸黑字,对于消费者来说,三包规定对汽车修、退、换的三包有效期限、三包条件、三包程序以及三包争议处理都做了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和生产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时候进行维权。
[新闻背景]
《规定》8年才出笼
早在2004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曾对外征集过意见。但征集过意见后,由于在各方博弈中,汽车厂家占据“上风”,致使汽车“三包”政策千呼万唤也出不来。消费者维权无门,才频频出现“老牛拉宝马”“铁锤砸大奔”式的极端维权方式。
直到去年,“三包”意见稿再次征求民意并进行了立法听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公众建议和听证会的意见对“汽车三包”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直至政策出台。
亮点 1
免费修车,
三包有效期不低于
2年或5万公里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亮点 2
五种情况可以退、换车
《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向销售者退货。
一、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二、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或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或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五、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此外,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亮点 3
修理时间超过5日
应当提供备用车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新规指出,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来定。
这份规定还明确,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三包责任
由销售者承担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承担方面,规定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根据规定,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外,也可向法院起诉。
免除三包责任条件
根据这个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同时,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等,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这个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网友热议]
@Initial_D诱惑:非常好!实行汽车三包后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但具体到实际执行阶段,对汽车故障定性的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必须明确,不然4S店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逃避责任或者钻漏洞。
@Simon1212的空间:有政策总好过没政策,但没一个权威机构可以信任地进行责任判定,仅靠质监局、消委、工商,一切还会是老样子。
@方小舟同学:已购汽车不到三年的是不是按新规执行?还是说必须是10月以后新买车才执行?
[反应]
3万元罚款上限不给力
“早就盼着新规出台了,上午听到这个消息非常高兴。”昨日郑州市民赵先生说,长期以来,因为一些零部件质量问题,消费者经常和经销商发生矛盾,但大多数情况下吃亏的还是消费者。“有了三包政策,消费者维权就有了依据和底气。”
郑州市花园路一家汽车4S店的销售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新规出台后,店内要求员工学习了解这些相关规定。他说,三包政策适合中国当前的汽车消费市场。比如包修年限和里程,不同厂家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2年4万公里,有的是3年6万公里,还有5年10万公里,有时候消费者也不理解。三包政策出台后,买卖双方容易更有效地协调并解决问题。“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厂家对于汽车‘三包’的执行标准将成为竞争的一大要素。”他说。
针对“当经营者违反规定,质检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这一规定,赵先生说,“新规的惩罚条款过于轻,实际震慑力不够,如何保证三包规定中各方责任的落实,对于未能履行责任的,如何提供有效的检查、监督、投诉机制,期待其在落实和执行力上能加强。”
[存疑]
10月1日前购车能否享三包
记者在网上发现,网友关心的问题还包括——“已购汽车不到三年的是不是按新规执行?还是说必须是等到今年10月以后新买车才执行这个办法?”“质量问题由谁定义。假如需第三方制定机构检测,检测费谁出?”“咋只涉及家用汽车呢?”
就此,昨日记者向多家汽车经销商求证,但工作人员均表示,目前还未接到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厂商、经销商沟通一致后才能给予答复。质监总局只是在网上第一时间发布了相关规定,逐级传达到厂商、经销商和地方质检系统还需要一定时间。
[新闻链接]
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规定,如果汽车涉及安全的,修一次修不好,就可以要求退车。并且,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规定,消费者退车不必经过复杂的程序。如果商家或厂家不予以退车,一旦消费者进入诉讼程序,并上报给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就会对厂家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调查,如果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对厂家进行极其严格的处罚。
欧洲:欧洲适用的主要是《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根据《指令》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强制的最短的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延长担保期。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则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日本:日本汽车质量保证期普遍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为解决消费者对汽车的投诉问题,由日本各大汽车生产商组成的日本自动车工业会有效地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提高汽车产品的安全对策做出贡献。(记者 周广现 王玮皓 实习生 李帅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