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卡丁车被伤 法院判超车者担主责
京华时报讯 男子徐某在青泉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行驶过程中被后方欲超车的柳某撞伤,造成右腿骨折。徐某将撞伤自己的柳某和青泉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近日,一中院二审改判柳某对于徐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青泉公司承担40%的责任。
被撞骨折男子索赔22万余元
2014年6月15日,25岁的男子徐某到青泉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当晚9点40左右,徐某正驾驶卡丁车过弯道时,紧跟其后的同场玩家柳某驾驶卡丁车欲超车,不料却撞上赛道,柳某驾驶的卡丁车当即弹起并砸落在徐某的卡丁车前部。事故造成徐某右腿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
柳某在医院缴纳了3万元的住院费,青泉公司实际垫付了10万余元医疗费。
徐某认为,柳某的强行超车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而作为经营者的青泉公司没有进行事前的培训和相关危险性告知,没有进行有效防范,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徐某诉至法院,要求青泉公司和柳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改判超车者承担6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受伤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柳某过于轻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鲁莽驾驶,另一方面也与赛道的设计有直接关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认定青泉公司与柳某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3。最终,判决柳某承担各项费用7万余元,青泉公司承担各项费用12万余元。宣判后柳某和青泉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柳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弯道超车的危险,并应在超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行驶,但因柳某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超车行为造成车辆失控,并最终造成徐某受伤。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无法明确是因赛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故应认定柳某作为侵权人对徐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另外,青泉公司虽主张对玩家进行了口头告知并且提交了安全培训视频,但并未能够证明对二人进行了充分告知,故青泉公司在驾驶及赛道安全告知方面未尽到场馆提示义务。据此,法院认定青泉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一中院于近日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按照柳某和青泉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柳某承担60%的侵权责任,支付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3万余元;青泉公司承担40%责任,负担徐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