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6 09:49:00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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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严发祥还在盐城市射阳县跑供销,是当地的一名能人。1980年左右,在帮射阳县海洋渔业公司销售积压带鱼的过程中,获取了1万多元的差价作为跑业务的费用和酬劳,1983年被以诈骗罪判刑14年,后改判为8年。服刑期满后,经过不断申诉以及新证据的出现,2008年,盐城市中院的一张判决书宣告其无罪。
宣判无罪后,严发祥希望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挽回失落的尊严,然而,在该案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由谁来赔、赔偿多少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5年来,他等来了射阳县政府的最终答复:按照规定只能给29000余元。
“我坐了8年的大狱,只有2万多元的赔偿金,连复印材料的费用都不够!”面对两张判决文书,68岁的严发祥陷入了深深的苦恼。
能人帮忙销售带鱼
多卖出一万元
严发祥出生在1946年,上世纪80年代是射阳县手工业局下属企业的一位供销员。当时30出头年纪,身强力壮,头脑灵活,加上在部队干过8年,外面门路广,营销能力强,是当时射阳相当有名的供销能手,购钢材、调煤炭、销产品,严发祥没有办不到的事。
据严发祥回忆,1980年前后,射阳县海洋渔业公司带鱼大丰收,但销售困难造成库存积压很大。时任公司党委书记、经理的江波找到他,告诉他目前公司里带鱼的库存量比较大,沿海一带销售形势不好,请严发祥帮他们公司与内地省份的单位或水产部门联系联系,如果有人要,以5角钱一斤的价格给严发祥,不管卖出价是多少,都是严发祥的,这里面包括运输费用和劳务费,没有固定工资。
“当时带鱼在射阳只卖0.25元一斤,5角钱一斤已是当地价的双倍了。”严发祥考虑到北方省份的价格肯定比这儿高得多,于是答应帮着联系看看。之后,严发祥联系上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一家企业,以每斤0.62元的价格,一下子销出去近10万斤。
这本来是一件非常顺利的大买卖,生意谈成了,鱼也运出去了,品质验收也过关了,可让严发祥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公司出具的发票上的价格是0.5元,而销售给宁夏的价格是0.62元,这当中0.12元的差价没有发票,因此对方无法付账。这下可难坏了严发祥,如果是附近自己辛苦一趟也就算了,可这几千里的运费和自己的食宿费都在这0.12元的差价里,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自己根本无法垫付。
“于是我回来把情况向江波作了汇报,他当时觉得不出具正规发票人家确实没法支出这笔钱,于是就指示下属一水产部门帮助我开具了3份每斤价格为0.62元的发票。后来,宁夏也以0.12元/斤付给了我差价,共计10448.40元。”让严发祥想不到的是,就是这3张发票,让他蒙受了不白之冤。
1982年8月,有人就此问题向射阳县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说江波和严发祥在销售带鱼的过程中存有重大的经济问题,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江波让会计不要说发票是他让开的,严发祥由此成了“假发票案”的受害者。
一万元“假发票”
换来8年牢狱之灾
当时正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几十年来一贯不变的计划经济模式在人们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严发祥的“投机倒把”行为在当时还不为社会普遍接受。最终严发祥以诈骗的罪名遭受了长达8年的牢狱之灾。
1982年10月17日,射阳县公安局以诈骗罪将严发祥逮捕。1983年4月30日,射阳县检察院向射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严发祥在向宁夏公司推销带鱼的过程中,骗取射阳县水产公司的3张发票,私自填写,加大带鱼价,骗取了宁夏公司的现金10448.40元,已构成诈骗罪。
1983年9月1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严发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严发祥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83年11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发祥不服,提出申诉。严发祥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然坚持不断地向有关部门邮寄材料,表明自己是被冤枉的。
1989年4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对严发祥的案件提出再审,并撤销原判,认定严发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出狱后
边办工厂边申冤
“我不知哭过多少回,我坐牢的那段时间,老婆带着两个年幼的儿子,大的才12岁,小的9岁,真的是好不容易熬过来的。”严发祥说,妻子郭春花比自己小一岁,那时她们孤儿寡母的真的不容易,“8年后出狱,儿子都认不出我了。”
让严发祥印象深刻的是,当年判决后的“抄家”。“最后家里唯一剩下的只有一张木板床,连被子都被抄走了。”妻子是又当爹又当妈,不仅要照顾两个儿子念书,还要去挣钱养家,因为没地方住,开始只能轮流借住在亲戚朋友家,不知遇
了多少冷眼,吃了多少闭门羹。
坐满了8年牢的严发祥,继续为自己申冤。可严发祥知道,如果要还自己清白就要四处跑、找人,要花很多钱,所以他就拼命地跑业务挣钱,通过自己的努力,很快他在射阳运棉河边办了一家小玩具厂,后慢慢发展,他又将小厂搬进了县城。
“我挣到钱除了支付工人工资和成本外,剩下的利润都去申诉喊冤,这么多年来,光路费就要花去一大笔钱。”严发祥告诉记者,如今他的企业有200多名职工,每年还能为地方纳税近百万元。
知情人临终录制光盘
揭开“诈骗”真相
只因当初为了躲避责任,公司负责人江波说了假话,才让严发祥坐了8年牢。2006年,江波在弥留之际,出于内心的不安和对事实的尊重,他终于说出了当初整件事情的真相。这使得严发祥案子有了重大突破。
1998年9月,当时已经离休的江波在接受严发祥的律师调查时,将当年之事全盘托出,他说,带鱼合同价是0.62元1斤,严发祥按每斤0.12元收取业务费及工资,系统外发票是他安排手下人开出的,不是严发祥私自伪造的,严发祥也不存在诈骗。
2006年,83岁的江波已是癌症晚期,他自知时日不多,但严发祥的案子让他始终放心不下,他约来律师和摄像师,录下一盘光盘,他说,“我是参加新四军后工作的,已是80多岁的人了,离上西天的日子也近了,在我有生之年,我请求党和政府能按政策为严发祥彻底平反……”
当年,央视法制栏目也播出了这一张碟片的故事。故事中的两位老人,一位是年届花甲的严发祥,一位是已经作古的离休老干部江波。江波老人在弥留之际能主动站出来说明真相,还严发祥一个公道,让在场的见证人都感到十分敬佩。
就是这盘光盘,对案件的重审和判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2007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严发祥案件进行再审;当年11月29日,盐城中院裁定:撤销1983年射阳法院和中院的刑事判决,以及1989年盐城中院的判决,发回射阳法院重审。
2008年4月10日,盐城中院指定滨海县法院进行重审,8月4日,滨海法院审理认为,严发祥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判决宣告无罪。严发祥终于从法院拿到了一份期盼多年的无罪判决,激动的他一下子燃放了几千块钱的鞭炮。
“从被判14年到8年,到最后宣告我无罪,这8年牢狱之苦,我一定要讨回来。” 严发祥说,从1982年10月收监至1990年10月刑满释放,这2920天里是他人生中最黄金、最能有为的年代。
争议焦点
该不该赔?
案件跨度30年,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
让严发祥想不到的是,无罪判决生效后,申请国家赔偿的道路却不比案件平反来得轻松。
从2008年9月起,严发祥在家人和律师的帮助下,便开始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可他们就不给立案。”严发祥开始不停地向上级法院和政府进行申诉、信访。终于在2009年,盐城中院在各方的压力下立案,在当年10月9日作出了赔偿决定书。
这份编号为(2009)盐法赔字第0001号的赔偿决定书认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
赔偿决定书上还显示,严发祥被错误羁押及其他侵权事项发生在1982年至1990年,因此不属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所受理的范畴。判决驳回赔偿请求人严发祥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严发祥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6日,省高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盐城中院的赔偿决定。
“我入了冤狱,总得给我个说法!”面对这样的结果,严发祥显然不服。
由谁来赔?
是盐城市中院,还是射阳县政府
到底该向谁追偿?这是困扰着严发祥和代理律师的一个问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其中明确,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
严发祥的代理律师认为,严发祥的情况,属于二审的盐城市中院指定地方法院重审后改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应该为盐城市中院。
2010年前后,盐城中院口头告知严发祥,虽然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但符合江苏五部门的《关于199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应该找射阳县当地政府解决国家赔偿的问题。
该意见1999年颁布,其中规定:对1977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判处,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当事人原单位体制改变、合并或已不存在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解决经济赔偿问题,经费来源由作出改制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一审法院共同向当地政府报告解决。
而严发祥此前的工作单位为射阳县手工业管理局,后来变更为县轻工业局,再后来又改制成了公司。而目前,这家公司也不存在了。此前他所在的单位,主管部门是射阳县政府,后来单位改制又最终消失,都是县政府作出决定的。
“可我去找县政府的领导,都说谁判的找谁。”严发祥说,于是自己被推来推去,“那段时间只要我在家,天天去县政府。”
该赔多少?
中院曾确定100多万,县里只答应2.9万
2011年,盐城中院和射阳县政府同意给严发祥解决问题。
当年曾参与协调严发祥赔偿问题的盐城中院相关人士称,为了他的赔偿问题,盐城中院一直都积极支持,中院的人曾多次去射阳县协调过,可县里始终不愿意落实。
该人士还称,中院请了相关的法律专家对他的损失数额进行过估算,三年前确定了总赔偿额为100万。
“这里不存在中院和射阳县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况,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很明确,那就是射阳县政府,我们中院按照规定办事,但并不是说我们没管,一直也在积极协调。”城中院的相关人士称,为了落实严发祥的赔偿问题,分管的院领导还曾就此事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过,目前协调工作仍在进行中。
射阳县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年的常务副县长姓李,口头上确实答应过中院的人,县里出100万,可那都是为了息事宁人,防止严发祥再上访,“关键是谁给得起这个钱呢,射阳的财政收入又少得可怜。”
近日,记者两次前往射阳试图就此采访现任常务副县长田为友,可其均不在办公室,多次电话联系,办公电话和手机均无人接听。记者与政府办副主任郁建忠联系采访事宜,可他以“找宣传部接待”为由,拒绝接受任何采访。
参与协调的知情人士表示,事情之所以迟迟不解决,是因为严发祥要价太高。“如果靠谱谈的话,事情早就处理好了,当然,射阳县政府拖了5年没解决,这也有点过分了。”
5月22日,射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周彦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严发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的受理范畴,根据县政府办公会会办精神,依据1999年江苏省五部门颁布的《关于199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确定给严发祥补发工资、给予经济补助、发还现金和实物折币三项合计为26594.46元。
“我们把现金送给严发祥,可他不接受,现在存在了专门的账户,我们作了谈话笔录和证据保全公证。”周彦河说,这些都按照程序办的。
近日,射阳县委宣传部给了记者一份《关于严发祥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报告显示:2008年8月4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严发祥无罪的判决之后,严发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提出高额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从200万元到1200万元不等,并多次赴省、进京上访。
报告中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文件规定,射阳县法院等部门针对严发祥的具体情况测算出对其的补偿经费数额为29000余元,法院多次与其对接谈话,严拒不接受。
对于这个结果严发祥根本无法接受,他说,几十年申冤,所花费的材料复印费都要超过几万元,“难道我的冤狱真要白坐了?只要还有一口气,我还会继续跑下去。”
律师说法
国家赔偿
应该彰显正义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认为,严发祥案件是2008年4月10日,盐城中院指定滨海县法院进行重审,8月4日改判无罪的。也就表明人民法院对严发祥的违法行为到2008年4月10日终止,所以严发祥被人民法院侵犯人身权的时间应该从1982年10月7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止,根据有关规定,严发祥案件是盐城市中院生效的判决,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应该为盐城市中院,故“2010年前后,盐城中院口头告知严发祥,虽然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理范围,但符合江苏五部门的《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显然是曲解法律和政策。
吴立宏表示,依据最高院在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因严发祥的案件被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故应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而不是完全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是否充分地用好国家赔偿,安抚被平反公民的生活和心灵,是司法正义的一种彰显。就严发祥的案件而言,违法行为给他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羁押期间的损失和刑满后的违法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我们期待国家赔偿的直接损失的计算在全国范围内能确立一个更能体现公民尊严的赔偿标准,而不是机械限定仅仅计算羁押期间损失。”
吴立宏同时认为,严发祥的直接损失现在还没有计算出来,对他所谓的“间接损失”并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但基于人道立场和常理常情,不应该让无辜公民承担这些高额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再高的国家赔偿、补助,最终将由纳税人承担,而冤案的相关责任人却‘一毛不拔’,恐怕是难服公信的,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依法向错案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吴立宏说。
具体到该案,涉及到特殊历史时期的一些特殊情况,相关部门在处理此事时应兼顾公正和人性化。
案件时间表
1982年10月17日
射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逮捕销售员严发祥
1983年9月14日
盐城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判处严发祥有期徒刑14年
1983年11月5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严发祥的上诉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1989年4月5日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及裁定,改判严发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1990年10月4日
严发祥被释放出狱
2008年8月4日
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宣告严发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