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8 07:43:00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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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文平认为丈夫死因可疑
一起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日前在漯河市中院开庭。
驻马店农妇白文平的丈夫在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失踪,3个月后其尸体被人从水塘中捞出。警方经初查和尸体解剖后认定死者为生前溺水所亡,决定不予立案。而白文平坚称丈夫系被人所害,要求警方公开调查报告,警方予以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白文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了解,此案是自5年前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河南公安机关因信息不公开而成为被告的第一案。
如何破解“政府信息不公开”困局,白文平案的意义似乎比官司输赢更显重要。
官司
警方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被起诉
白文平认为,郾城警方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28日上午9时,因申请信息公开遭遇拒绝引发的一场行政官司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来自驻马店的农妇白文平要为死去的丈夫樊晓才讨说法。审判长李胜利将此次开庭界定为“听证调查”。据悉,该案成为自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公安机关因信息不公开而成为被告的第一案。
44岁的白文平是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其丈夫樊晓才生前在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一工地打工。2011年12月24日晚,樊晓才与工友外出就餐返回工地途中与当地几个村民殴斗,樊当晚失踪。
2012年3月24日,樊晓才的尸体在工地附近的一个水塘里被发现。
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经过初查和尸体解剖,认定樊晓才系生前溺水死亡,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白文平则认为丈夫死亡疑点重重,坚称是被人杀害后抛尸水塘,要求公开与樊晓才死亡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警方拒绝。
白文平认为,郾城警方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当年10月10日,她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警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违法行为,并要求警方向家属公开樊晓才死因的所有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报告及所有与樊死亡有关的照片等全部信息。
但是,郾城区法院以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审判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白文平不服此裁定,遂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听证
当事双方对信息公开认知各异
警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但白文平却不这样看。
白文平称,走上法庭源于她生出的绝望感。
她说,因质疑丈夫死因,她先后三次分别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要求对尸体进行重新鉴定,郾城警方均未做回应。2012年7月30日,白文平收到漯河市公安局邮寄给她的一封信件,打开以后发现里面是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上写: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樊晓才死亡原因进行了尸体鉴定,鉴定结论:樊晓才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我打电话询问刑警队顿队长,他说我们已‘替’你做过二次鉴定,结论就是这。他们凭什么要‘替’我做鉴定?”
于是,白文平愤而起诉。
当日的听证调查,法庭未对双方纠纷做事实厘清,只关注两点:一是警方的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其行为被诉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二是警方是否应该公开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白文平的代理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公安机关对樊晓才死亡进行的调查不是刑事侦查行为,因为樊晓才死亡事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行使的主要是行政管理职能。
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以及《刑事办案手册》等相关内容称,公安机关既行使国家治安管理权,又行使刑事侦查权。警方在樊晓才死亡案受理后即进行了大量侦查活动,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多次进行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他们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樊晓才死亡案也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只能告知受害人侦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不能公开过程、手段和材料。
郾城警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不得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是涉及国家外交、国防、社会管理等敏感信息。
“家里人死了,想死个明白,关国家秘密什么事?为什么不能公开?”白文平不理解。显然,对于樊晓才死亡案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白文平和漯河警方在认知上差异很大。
现实
公民获取案件信息很被动
国内最早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学者周汉华表示,我国80%以上的有用信息都由政府掌握。
“我一直在等着这案子开庭,也一直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说法,因为还有很多人面临同样的困境。”白文平说。
就在白文平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时,信阳市淮滨县市民李名的家人也在为搞清其死因奔走,而南阳镇平的王云平夫妇至今深陷诉讼。
信阳淮滨市民李名转包该县建筑商刘彬一项工程,双方因工期发生争执,李名在与刘彬结算已发生的工程款时双方矛盾激化。2012年11月3日凌晨6时,李名身中5刀死在刘彬家门前。淮滨警方的结论是:自杀。家属不服此结论,至今仍在告淮滨县公安局。
类似遭遇还发生在南阳镇平县农民王云平夫妇身上。2010年8月29日,他们10岁的儿子被人杀害,嫌疑人是同村村民张梅丰、朱云合夫妇。当年11月30日,镇平县公安局口头告知案件已破,凶手即张梅丰,但经鉴定张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予以释放,随后撤案。
王云平夫妇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后想借助法院之手调取相关资料,但最终拿到的也仅仅是鉴定结论等部分信息。“作为父母,我们只想让孩子死个明白。如果他们做得正行得端,信息为什么怕公开?”他们说。
同样的疑惑在专家那里也存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是国内最早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学者之一。受原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他最早牵头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在学界被称为《条例》起草第一人。在周汉华看来,信息不公开依据的“三安全一稳定”(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条例》未予明确,实践中已演化成一个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大口袋”,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的借口。我国80%以上的有用信息都由政府掌握,而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信息则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公民获取案件信息很被动。
声音
信息公开不应成为“玻璃门”
“不能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朱永新委员说。
司法实践中有无信息公开的案例呢?答案是肯定的。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于2006年侦办的一起死亡案件受到家属质疑,将侦查材料予以公开后,使多日的上访息讼。当年,年仅18岁的安徽女孩吴文静与男友生气后出走到好友处借宿,深夜坠楼死亡。警方鉴定结论是高空坠楼死亡,家属依据多种疑点认为是被其男友所害。警方除了未向其公开侦办技术手段外,允许受害人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事实上,早在2005年,公安部刑侦局就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北京市公安局于2010年11月开始推行办案公开机制,截至2011年6月底,北京警方各执法办案单位向报案人、受害人公开了1.3万多起刑事案件,群众满意率80%以上。
2012年12月21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也在网上晒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损伤检验以及一些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其案件信息的深度公开在浙江处于先进水平。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陈惠平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是否依法依规,一目了然。
在河南,郑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建立了评议长效机制,2011年该局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6件,其中“同意公开”12件,占总数的75%。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信息公开不应成为一道“玻璃门”——虽然看得见,就是过不去。国内长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洁建议,如果可能,每个人都提起一桩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这样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从公民参与的角度促进一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的建立。
“不能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朱永新委员说。
(记者 何晖 闫化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