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0 07:49: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站在广东省高院的大门口,区润华说:“我的天光(亮)了!”昨天上午,这个曾被控涉嫌雇凶杀情敌的佛山亿万富翁拿到了再审判决:无罪。其实早在2009年1月,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就以“疑罪从无”原则宣判他无罪。不过,经佛山禅城区检察院抗诉后,佛山市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此后,他两次申诉至广东省高院,先是发回重审,但维持原判。直至2011年,高院最终裁定重审。
“情敌”被砍致失血身亡
区润华,1968年生人,其名下企业为佛山市南海区华图实业有限公司。而此案的被害人叶文杰,生前曾是佛山城区公安分局民警,后辞职经营一家娱乐会所。
经省高院再审查明:2006年初,原审上诉人区润华发现妻子李某与被害人叶文杰有婚外情后,将此事告知其胞弟区润文。区润文提议要“教训”叶文杰,区润华表示同意并叮嘱“不要搞出人命”。
同年3月初,区润文介绍朱志勤与区润华认识,一起密谋“教训”叶文杰,区润华在一张纸条上写下叶文杰姓名、车牌号码后交给朱志勤。同年5月10日凌晨,在朱志勤的指使下,李勇与另一男子持刀在佛山市禅城区福宁路,砍了叶文杰的右腿外侧一刀(经法医检验为轻微伤)。
事发后,妻子李某责问区润华是不是他干的,并强调全家正准备移民国外,不要搞出事。同年5月下旬,区润华嘱咐区润文、朱志勤不要再“教训”叶文杰。
虽然区润文、朱志勤当场表示同意,但此后区润文瞒着区润华仍多次叫朱志勤“教训”叶文杰。同年11月12日凌晨4时许,李勇、林涛则各持一把砍刀对着叶文杰的手、脚等部位猛砍,叶文杰经抢救无效死亡。区润文事后付给朱志勤23万元作为报酬。
被告人不服判决两次提出再审
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第一次对叶文杰实施故意伤害时,叶文杰受伤轻微,未达到轻伤以上。区润华的该次伤害不构成犯罪。之后,区润华曾要求区润文、朱志勤停止对叶文杰的伤害。至此,区润华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已终止。对叶文杰第二次被伤害致死的结果,均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区润华有关联。遂判决区润华无罪。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区润文有期徒刑15年,判处林涛、李勇无期徒刑,朱志勤、郑相阳分别被判13年、11年。
此判决出来后,禅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佛山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区润华伙同区润文、朱志勤、郑相阳、李勇、林涛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区润华曾多次要求区润文、朱志勤停止伤害叶文杰,对后续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所起的作用次要,因此区润华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处区润华有期徒刑6年。对此结果,区润华不服,遂向省高院提出再审。2010年,省高院指定佛山市中院再审,但佛山市中院维持二审判决。区润华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去年,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省高院:证据不足 应予纠正
省高院再审后认为,区润华与区润文、朱志勤共同实施了2006年5月10日对叶文杰的故意伤害行为,该次伤害行为尚未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不构成犯罪;2006年11月12日对叶文杰的第二次伤害行为系区润文、朱志勤等人实施的,认定区润华参与该次犯罪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原审上诉人区润华无罪。判决为终审判决。
采写:南都记者任先博 邵铭实习生王玥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