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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犯强奸罪潜逃22年自首 获刑6年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25日通报,该县一男子龙某为了满足性欲冲动行事,与几个同伴对一名16岁少女实施轮奸,案发后潜逃22年。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少女一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中新网柳州1月25日电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25日通报,该县一男子龙某为了满足性欲冲动行事,与几个同伴对一名16岁少女实施轮奸,案发后潜逃22年。日前,其主动回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院经审理后以犯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5日晚上23时许,龙某与同村青年阿洲、阿来、阿良、阿波、阿奇等人将邻村少女阿美(化名,时年16岁)实施了轮奸,接着阿洲、阿来、阿波、龙某4人分别实施强奸。事后,龙某等6人逃离现场。

  1994年7月28日,阿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阿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4月1日,阿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阿波、阿奇两人目前仍然在逃。

  1992年4月14日,龙某被公安机关传讯问话。1992年5月29日,经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对龙某依法进行逮捕,但此时龙某已经外出打工不知去向。此后,龙某一直没有回家,与家人完全失去了联系。

  2014年7月23日,在村干部的劝说下,外逃多年的龙某回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龙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少女一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龙某犯强奸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龙某与阿奇、阿洲、阿波、阿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认为,龙某作案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作案后至今22年中,未发现其有其他犯罪行为,视为有悔罪表现,且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开庭审理时亦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