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1 07:21: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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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因涉嫌6.4亿元诈骗集资,其中4亿元无法追回一审被判死刑。此事引发外界关注。5月18日,审判机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关于罪名认定、量刑等方面的积极回应称,“急于处死”的说法毫无根据。
“被告有自首情节,(有关方面)需进一步查实。”5月20日,被告林海燕的辩护律师林传黄在电话中说,就目前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法律定性过于笼统,没有加以区分,对定罪量刑不公平。
律师表示对温州中院的判决不服:“我们已准备在本周四,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900余万美元亏空
去年10月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向温州中院对林海燕提起公诉,一审先后两次公开庭审,7个月后,于今年5月15日作出死刑判决。
判决当天多家媒体报道后, 引发了“草率判决” 质疑。坊间多人认为,“立人、置信等等集资额度庞大多了,也会有此结局?”
5月18日,温州中院发布公告回应,“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如果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我院将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复核。”
温州中院称,资金去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受害人退赔问题,是审理重点。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集资款均已转移到林海燕名下,且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用于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以致产生巨额亏损。
比如,受林控制的20余个期货账户累计转入2900余万美元(折人民币约2亿元),其中交易亏损2000余万美元,支付交易佣金900余万美元,均已全额亏空。相关交易账户及银行会计凭证等书证均可相互印证该部分资金去向。
对于资金流出的主要渠道,被告律师林传黄认同法院陈述,但他并不认同林海燕的这些行为存在恶意。
林传黄认为,虽然期货、证券类投资的资金转入“林海燕”的银行账户,但因现行交易是银证分离,林并不具备实际控制权。
林的证券期货投资能力在圈内小有名气。债权人张晶(化名)说,之所以出借40多万资金,就是因为他觉得林是“稳妥人”。约定的2分利息林早期都按期或提早支付,于是,他出借的资金慢慢增加。
林还经常组织“金融讲座”,以普及“投资理财常识”扩大自己的影响。一名在2010年参加林公司在瑞安一大酒店金融讲座的受害人称,当时被盛大的场面与主讲嘉宾的头衔震慑,此后陆续出资了近百万。
但张晶等人并不知道林的具体操作模式。律师林传黄的解释是,林海燕为当事人开设期货账户,将他们打入自己名下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入当事人账户,并通过“地下通道”将人民币兑为美元投资境外期货。该名“地下通道”的操作者目前已以“另案”被浙江警方控制。
量刑依据争议
2008年林海燕投资咨询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期货市场惊心动魄。以纽交所黄金期货2月合约价格为例,是年开年电子交易中一度达每盎司915.90美元,创当时最高纪录。但不到三个交易日便迅速下跌。
林海燕连续亏损后,并没有向前述当事人及时交代,反而因资金缺口,加大了“营销”力度。
“本案定性主要基于下列两个事实和理由:一是在案证据印证证实,林海燕向他人借款炒期货持续亏损后,隐瞒亏损事实……”关于罪名的认定,温州中院称。林还虚构自己投资期货很成功,及炒外汇、为公司上市充资或月底为银行拉存等而获取高回报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
但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操盘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因此被告对当事人的资金,不属于‘集资’行为。不存在构成任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一审开庭之际,双方认同的初期集资时间节点均为2008年5月8日。但辩护律师认为此前林的借款不属于集资行为,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应排除在外,这会影响到最终量刑。但“委托理财”双方除了借据外,并没有相关合同。
参与一审庭审的旁听人士称,当时法院审判非常谨慎,由于双方对于集资诈骗的数额分歧较大,法院采取了18名被害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对质后,林当庭认可了部分金额存在欺骗。律师也透露,当时当事人承认的资金1500万元左右,借款均用于支付债务。
法院认定,林海燕实际骗取至案发时不能归还的集资款累计高达4.2亿余元,均没有用于实体经营,而主要用于炒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导致严重损失,涉及被害人60余人,下一层级的被害人数量更多。犯罪涉及面广,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适用死刑符合现行法律和死刑政策,因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死刑。
辩护律师与法院还在影响量刑的另一个关键因素上存在较大异议。
“林海燕事发之际有明显的自首举动。”律师介绍,林曾主动到派出所要求投案自首,并做了笔录。但法院最终判决书陈述为,林是被债权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21世纪经济报道报记者 李伊琳 上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