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30 07:27: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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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由于案情类似,公众开始频繁讨论起已一度沉寂的“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
据公开报道,当事人朱令,1973年出生,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从1994年11月24日起,她开始出现奇怪的中毒症状,为其检测和诊断的医生提出了朱令是被蓄意投毒的意见。
1997年4月,北京警方一度将孙维列为投毒的犯罪嫌疑人,但在1998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宣布解除对其的嫌疑,同时宣布本案结办。
而在过去的几天当中,一波接着一波对真相的呼吁在互联网上兴起。不仅如此,当年与此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人,在发达的互联网中正在一一被找到,并且被波及。
那么,朱令案究竟何去何从?
不存在时效问题
今年底将满40岁的朱令,因为铊中毒,全身瘫痪、100%伤残。随着复旦投毒案关注度升温,朱令重新引起关注。不断有人呼吁公安机关重启朱令案的调查,查出真凶。
“重启”一说,源于当年公安机关“办结此案”的回复。公安部曾经对政协委员的回复中提到,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已经办结此案。但朱令的代理律师张捷认为,这个回复模糊不清。
本报记者也就此请教了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目前来看,警方已经排除了朱令自杀和误食铊盐的可能性,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这样的话,在没有查到真凶之前,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结案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说。
张捷表示,他们正在考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希望公安机关至少能够向受害人家属告知案件目前的办理状况。
“如果案子真的结案,那么会有两个后果。”张捷说,“一个是我们作为受害人的律师,可以要求查阅案卷,另一个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不过,公安机关“保持沉默”有其合法性。
“如果这个案件仍处在调查阶段,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披露调查内容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本报记者。
另一个是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可以行使监督权。但在这个案件中,尚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
朱令案重新引起关注后,时效的问题成为焦点。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最长追诉期为二十年。这其实意味着,刑事案件最长追诉期就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洪道德认为,这个问题并不必担心,“因为公安机关当年已经立案侦查,这说明时效已经中断。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可以无限期追查下去。”
真相最重要
朱令的遭遇引起了广泛的同情,于是便有一种意见产生: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无法找到最后的真凶,那么是否至少应该有机构或者个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学校或者医院。
作为当年案件事发地点的学校,朱令可以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基于同样的道理,朱令也可以以医疗过错为由,将当年的医院告上法庭。但获胜的希望渺茫。
在这起铊中毒案中,清华大学的管理问题饱受质疑。但据朱令的律师张捷介绍,在当年投毒事件发生后,清华大学与朱令家达成了一份协议:学校补偿朱令家20万元,而朱令家则不再追究学校的民事责任。
这份协议也就成为了朱令再向学校追究责任的重要障碍。“朱令家享有向学校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这份和解协议其实已经是对民事权利的处理。所以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再起诉向学校求偿。”洪道德说。
同样,在朱令发生怪病进入协和医院治疗后,医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治疗措施亦受到诟病。1998年,朱令父母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状告协和医院不作为延误治疗。一审败诉,但北京市二中院在二审中判决协和医院补偿朱令10万元。
这10万元对于极高伤残程度的朱令而言,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但当年在一审、二审中为朱令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四位律师却给朱令的母亲朱明新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至于很多年后,她仍旧能够清楚地说出他们的名字。
不过,这个案子的判决却意味着,即便仍有很多疑点,朱令家已经很难再到法院起诉追究协和医院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上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张捷说,“在这个案子里,学校和医院一样,除非有新的证据发现,否则都很难再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
“其实,这么多年过去了,朱阿姨早已不在乎经济的赔偿,她只希望能够最终查明真相。”朱令的另一名代理李海霞一直称朱令的母亲朱明新为朱阿姨。
对于朱令家而言,确实已经没有什么比真相更重要的东西。而对于这起案件所牵涉的每一个人,又何尝不是如此。
不过,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学者和律师,都不赞同通过外部力量施压的方式解决案件。让刑事案件避免外部干预、实现司法独立,正是多年来改革努力实现的方向。
而十九年后再去获得新的发现,或许只能期待在这个案件当中任何知道真相的人良心发现。
不过,这样的希望仍然值得坚守。“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收集各方面的证据,也是期待或许有一天在法庭上能够有用。”律师李海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