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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分裂症送水工将客户打残

去年,李某购买了内乡县某公司的月供水票,公司安排送水工钱某给李某家送水,双方属于供水合同关系。

  患精神分裂症的送水工出去给客户送水,与客户争执将客户打伤,这个咋处理?12月1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去年,李某购买了内乡县某公司的月供水票,公司安排送水工钱某给李某家送水,双方属于供水合同关系。同年5月8日下午2点半,钱某在给李某送水时,发现李某家里养着狗,钱某就要李某把狗拴住。为了这么件事儿,双方没谈拢,竟然吵起了嘴。钱某把李某推倒在地上,并用木凳将李某头部砸伤。

  警方介入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钱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163元并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住院期间,钱某所在的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钱某是被告某公司的雇员,在送水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在钱某要求把饲养的狗拴住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继而与钱某发生争吵,对该纠纷的发生处理不当,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钱某系精神病患者,某公司在雇用钱某时,没有对他的精神状况及行为能力进行必要考查,具有严重过失。作为雇主,某公司应对其雇员钱某致人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68389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

  (大象融媒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