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娃玩耍伤人致残 父母监护不力赔6万多
三五岁的娃儿,正是对世界充满好奇、天真无邪的年龄,他们对大自然所有的事物,都会感到新鲜好玩,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他们并没有分辩是非的能力,而家长若稍有疏忽,他们就有可能惹来祸端。
11月30日,东方今报记者从鄢陵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由孩子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5岁娃的父母被判赔偿63268.46元。
5岁女娃玩耍惹祸
晶晶(3岁)与丽丽(5岁)是鄢陵县彭店乡一村的两个萌娃,他们的父母也是非常要好的,两个孩子乖萌可爱,是长辈们的开心果,闲暇时长辈们经常在一起唠嗑、谈心,两个孩子也在一起玩耍。
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家家户户张灯结彩,大家都沉浸在节日的气氛里,欢欢乐乐闹元宵,两个孩子在一起,你追我赶,互相逗乐。忽然,大家被一声哭叫惊起,原来晶晶被丽丽手里拿的玩具小刀划到了眼睛,后晶晶被送到了河南省人民医院救治,丽丽的父母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3岁娃眼睛被划致残
2014年2月份,晶晶的眼伤治疗终结,但眼睛已构成了伤残,2015年2月5日,经司法鉴定:晶晶外伤致左眼无光感,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晶晶的父母与丽丽的父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均达不成共识。2015年年初,晶晶的父母一纸诉状把丽丽的父母告到了鄢陵县法院彭店人民法庭。要求赔偿晶晶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1680元、鉴定费769元、伤残赔偿金75328.8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108617.80元。
丽丽的父母对于赔偿一事声称,他们曾协商过多次,但因晶晶的父母费用要求过高,无法接受。晶晶受伤时年龄尚小,监护人没有看管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曾经最要好的两家人,如今却因为孩子的事剑拔弩张,对簿公堂。
娃儿惹祸监护人担责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彭店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晶晶被丽丽划伤左眼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晶晶在受伤时年仅3岁,在与同伴玩耍时,其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责任,保证其安全,但晶晶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故晶晶的监护人对晶晶的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综合考虑,酌定由丽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晶晶承担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伤害发生时,丽丽仅5岁,故丽丽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大象融媒东方今报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李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