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2 08:38:00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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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买卖合同,15年后,房产升值,卖房人反悔,主张他人代签的合同无效,代签的合同真的无效吗?
家住舞阳县城的刘某在县城西大街上建有两间门面房,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1999年刘某将其中一间门面房转让给妹妹小翠(化名)。因当时小翠在外地无法赶回,兄妹俩协商一致后,小翠委托父亲代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西大街上坐北朝南一间门面房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翠,房产过户手续由刘某负责办理。
合同签订后,小翠通过父亲将购房款12万元支付给了刘某,后又将该门面房转租给了刘某,租金从2000年7月份开始,由父亲代为收取。
房屋卖出后,由于房价节节攀升,刘某便后悔起来。他把房屋买卖合同拿出来反复琢磨,发现了其中的“破绽”。原来,合同上约定“此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而当时小翠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这个合同应该无效。”刘某如此认为。
由于小翠买了门面房后,并没有收到房租,房产证也没办成,于是在她催刘某交房租并要求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刘某硬是拖着不办。2013年底,刘某见拖不过去了,就硬着头皮对小翠说:“你当时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无效,所以房子还是我的,更别谈交房租了。”小翠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一怒之下,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刘某辩称,小翠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无效。同时,他认为,从2000年7月小翠一直未收到过房租,自己也未将门面房过户,妹妹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却在十几年后才起诉到法院,其起诉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小翠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翠委托父亲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父亲代小翠签名的行为是有效的代理行为,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此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的生效条件。同时,父亲代理小翠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均未曾提出过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效力一直延续至今,并且,双方所签合同亦未约定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其诉讼时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计算,因此,对被告刘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