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映象网首页
佛山照明受罚余波汹涌 或引千人亿元索赔

2013-03-27 08:53: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李昕泽

  如今A股上市公司因违规被证监会开罚单本是司空见惯,但因此而遭遇个人投资者集体诉讼却不多见。不过,曾被A股市场誉为“现金奶牛”的佛山照明(000541.SZ)却因涉虚假陈述正面临一场巨大的诉讼漩涡,其索赔人数和金额均有可能创下A股市场的新纪录。

  据自3月9日召集投资者维权的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第一财经日报》介绍,根据此前的证监处罚决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超千人,索赔金额或超亿元。“这个数据已是保守估计,我个人的维权团队近期每天接到投资者咨询电话就超百个,要求计算损失的传真和邮件已经超过600件。”王智斌说。

  截至目前,佛山照明并未对即将面临的诉讼浪潮发出任何公告。昨日下午本报记者曾多次试图联系公司董秘周向峰,但均无果。在致电公司公布的公开电话后,接电话的证券事务代表黄玉芬也仅表示听说过此事,但对于记者的其他问题均不予回答,称有采访问题还是发送董秘邮箱。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未收到佛山照明对相关问题给予的答复。

  一纸罚单引发的诉讼

  诉讼“缘起”于证监局的一纸罚单。

  2013年3月7日,佛山照明公告称在3月6日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信披违法违规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公司本身及时任董事长钟信才在内的6名高管做出了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事项包括佛山照明在2010至2011年两年间未依法或如实、及时披露的诸多事项,分别为:2010年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提供的400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公司当年与9家关联公司多达近8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增资及向关联方收购股权;2011年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2500万元,公司当年与9家关联公司多达8300余万元的关联交易等。

  王智斌表示,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钟信才在内的多位公司高管存在多项违反法律、法规乃至公司章程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佛山照明产生虚假陈述行为并导致佛山照明遭受民事索赔。因此,佛山照明现在股东因民事索赔而遭受的损失应由负有责任的高管赔偿。

  据其介绍,2010年7月15日是佛山照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而2012年7月6日则是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在王智斌看来,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且在此期间未全部抛售的亏损投资者,均具备索赔条件,有效的索赔时间跨度比较大。

  诉讼潮或误伤现有股东

  需要指出的是,伴随着处罚决定和可能的诉讼潮,佛山照明的股票价格也是一路走低,从公告日(3月7日)的6.81元下跌到昨日的收盘价6.17元,跌幅近10%,这让现在还持有佛山照明的股民很受伤。

  “不是佛山照明一家公司,很多遭股东民事索赔的上市公司股价都会出现这样下跌的情况。”但王智斌强调,“股价下跌并不是因为股民的民事索赔,而是因为证监局的罚单,近期佛山照明股价的下跌也是从公告被处罚当日开始的,而那时并没有任何股民索赔的事情发生。”

  显然,除了一心一意维权的投资者外,目前市场还有三类投资者,他们的心态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不符合索赔条件也未再持股的投资者,他们往往会感到伤心和不解。

  第二种是符合索赔条件但还持股的投资者,他们一方面要求参加维权,另一方面也心存矛盾,非常担心诉讼浪潮会对股价造成进一步的拖累。

  第三种则是不符合索赔条件但还持股的投资者,这部分投资者将诉讼浪潮视为重大利空,而将自身视为该利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往往对维权有误解,心有抵触。”王智斌说。

  就第三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王智斌称,如此大规模的诉讼,的确有可能是造成股价下跌的一个辅助因素,有可能误伤现在的股东。“就比如警察去追回一件赃物,的确有可能误伤现在该件赃物持有人的利益。但是,这是维护法律尊严所必需的。”不过他同时表示,这些被误伤的投资者也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维护自身的利益。

  王智斌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高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负有责任的高管赔偿。如果公司不追偿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分享到:

      查看全部评论(0条)

      发表评论

      映象网>> 股票频道>> 正文

      最新消息

      热点关注

      新闻|财经|娱乐|女性

      教育|旅游|图库|社区

      帮助 - 广告 - 友链

      导航 - 收藏 - 顶部

      映象网手机版:hnr.c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