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3 09: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今日,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商业银行办理存款等业务时,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保险产品,北京保监局发文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注意“三要三不要”原则。
北京保监局指出,消费者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要充分了解个人的保险需求,不要忽视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重视投保过程中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要轻视电话回访的作用;要认清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不要与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混淆概念。
全文如下:
近年来,消费者到商业银行办理存款等业务时,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保险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在此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注意“三要三不要”。
分析自身需求
要充分了解个人的保险需求,不要忽视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结合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缴费期限等因素谨慎选择购买。通常而言,救急和可能随时支取的钱不适合买银保产品,因为保险的变现能力较差,保单质押借款需要支付利息。
在购买银保产品时,投保人需要看清以下四点:
一看产品类型。从保障责任看,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寿险、健康险、年金险、意外险等。新型人身险中包括有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其中分红险在银保销售中占比较大。二看费用扣除。购买投连险、万能险后均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如初始费用(缴纳保费后一次性扣除的经营管理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所缴保费会在扣除上述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如果提前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还会按照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扣除退保费用。三看现金价值。通俗地说,就是看退保时可以拿到多少现金。在此提醒消费者要关注保单“现金价值表”中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避免因中途退保而带来的损失。四看缴费期限。按照缴费类型,保险产品可分为趸缴和期缴两类。购买期缴产品需要投保人具备持续的缴费能力,中止缴费将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也可能造成投保人本金损失。
重视权益保护
要重视投保过程中自身权益的保护,不要轻视电话回访的作用。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环节保护自己的权益:关注销售人员从业资格,投保时要确保已取得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向自己介绍产品;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销售人员所演示的收益水平要有审慎态度;亲笔签名,应确保知晓相应事项后再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上亲笔签字;认真对待回访,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道重要屏障,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核实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是否如实介绍保险责任、犹豫期权利、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发生纠纷时,回访录音或相关面访材料将作为核实销售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证据。因此,投保人在接到回访电话或接受当面回访时,应认真回答,不要随意敷衍或轻率作答。
认清产品属性
要认清保险产品的特殊属性,不要与储蓄存款、理财产品混淆概念。通常而言,银保产品具有理财功能和风险保障功能,不要将保险与储蓄存款、基金、人民币理财产品等混淆,不能简单比较收益。
保险公司对分红险投保人会定期分配红利,红利水平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决定,具有不确定性;万能险投保人需承担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风险;而投连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消费者要慎重购买。除理财功能外,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的保障功能视具体产品而有不同。
银行储蓄并不具备保障功能,可以随时支取,并能获得一定利息;保险若提前退保,不仅没有利息,还要需要承担一定的退保损失。还要提醒的是:一般而言,购买保险产品需要缴纳保险费,如果销售人员称存款“额外赠送保险”或“存款送保险”,投保人需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