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6 08:12: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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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版《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外债登记过程中的行政审批,同时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
与原外债管理登记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对现行外债登记管理流程进行优化,简化了外债登记管理环节,取消了部分外债管理审批事项,除外债签约登记外,外债账户开立、资金结汇和还本付息等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下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管理办法》还对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办法。
《管理办法》将于5月13日起实施,与其同时发布的还有《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以及废除的部分原有法规。(孙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