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5 09:37: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文(共1页)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解释于20日起施行。
保障弱者权益 保险公司先赔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数量显著增长。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对责任方如何认定的问题。
“无论基于哪一种情况,如果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都应该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指出,设立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法定保险先赔是保险公司的刚性义务,也是国际惯例。
有人提出:醉酒驾驶、吸毒驾驶属于“不可控”风险,保险公司为此埋单是不是太冤了?
“对个体来说‘不可控’的风险,对保险行业而言是‘可控’的风险系数——他们应该尽快与公安交管部门合作,掌握相关数据并体现在保费厘定中。”郝演苏说。
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面使保险公司新增了对“毒驾”行为的追偿权,与此同时也进一步明确酒驾毒驾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第三方的“出资”是刚性的赔偿。
涨价涨到明处 倒逼经营透明
交强险制度施行以来,经营上始终未摆脱连年亏损的阴影。2010年全国交强险业务亏损已达72亿元,平均每单业务要亏70—80元。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进行追偿,但保险公司要负担追偿成本,这部分费用将最终转嫁到车主身上,估计交强险价格将上涨10%左右。
“代位追偿不是新增责任,而是早该补上的一课。这是国际通则,也赫然列入中国几十年来的保险教材。”郝演苏介绍说,在财产险费率分解中,理性损失、非理性损失、诈骗损失、追偿成本以及每一项风险责任都可分项列计,算出其占总费率的比例。可一直以来我们的交强险费率是笔糊涂账。
郝演苏指出,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交强险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抓紧开展“国家精算”工作,以独立、权威的信息与见解,对社会公众释疑解惑。
不会减轻处罚 不会助长恶行
有公众质疑:如果保险公司为包括酒驾、毒驾在内的恶劣行为埋单,那遵纪守法的车主岂不是吃了亏?
保险原理就是全社会对风险的分摊与互助,交强险秉承这一原则且更加突出对无辜受害者——第三方的关照。所有驾驶者、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郝演苏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大车主是在为包括亲人朋友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投保。
还有公众担心:赔偿酒驾、毒驾事故,会不会助长这些恶劣行为?
郝演苏说,“应该明确,交强险既没有为‘坏蛋’们该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埋单,也丝毫不会减轻他们该受的刑事处罚,因而不存在‘助纣为虐’的隐忧。恰恰相反,仔细琢磨交强险的制度设计,大家会发现:交强险不赔偿不保障的恰恰是酒驾、毒驾者!而这正是其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