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 小微企业减负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和免征合计5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指出,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和免征合计5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或暂停征收的收费包括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内的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通知要求,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
通知指出,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