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1 08:39:00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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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时,小学生擅自进入校内玩耍摔成九级伤残,学校以事发当日是双休日为由而拒绝赔偿。那么,学校到底该承担责任吗?
2011年3月5日是星期六,当天下午3时许,罗山县某小学校门未落锁,也没有值班人员值班,6岁的小学生刘亮(化名)、李涛(化名)等几个小朋友进入学校校区,翻越滑滑梯外围防护栏进入滑滑梯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涛将刘亮从滑滑梯上推下致刘亮摔伤。刘亮伤势严重,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刘亮的监护人向李涛的监护人及事发小学索赔,事发小学却认为,事发时是双休日,刘亮等学生本不该到校玩耍,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刘亮的监护人遂提起诉讼。
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李涛的法定监护人、罗山县某小学对刘亮的各项损失分别承担70%(14万元)、10%(1.8万元)的责任。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涛在玩滑滑梯时将刘亮推下摔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亮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李涛的民事赔偿责任,自负次要责任。事发当日虽为双休日,但校方未锁校门,没有值班人员值班,任由儿童进入校内,翻越滑滑梯外围防护栏入内玩耍,学校作为校区滑滑梯的管理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其滑滑梯外围虽设有防护栏,但事发时作为年仅6岁的刘亮及其他儿童可以翻越滑滑梯外围防护栏入内玩耍,因此可以说明学校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故学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应由刘亮监护人、李涛监护人、罗山县某小学分别按20%、70%、10%承担责任。